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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因货币兑换产生增值要求再缴税,是否合理?
发布于 2015/5/11 10:06:00   点击量: 2509


  最近,宁波市国税局进行大企业税收管理抽查,有不少外资企业反映,企业已经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和10%的外资股东分红所得税,由于外汇管控未能全部汇出,留存部分因人民币升值而产生增值效益,被市国税局要求增值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入,再缴25%的企业所得税、10%的分红所得税和滞纳金。本次抽查的台塑六家及台化两家公司,其中台塑集团热电公司就需补税和滞纳金869万、台化塑料需补169万,这些数字看起来都很“惊人”,另外北仑区有5000余家外资企业都将面临这个问题。


  为深入了解企业情况,8718调查其他地区相关情况,发现早在2013年,深圳市也曾暴露过此类问题,结束后国税局并未进行补缴。


  经过调查分析后,归纳出四点不合理原因:①外汇结算限量是国家管控 ②法规无明文规定兑盈应计入收入③分红已全额缴税,兑赢不属于公司资产,是股东权益 ④已缴税分红还需多重交税企业无法承受。


  4月28日下午,5月6日下午,8718又前往宁波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当面沟通,税收管理处表示理解,但尚需研究,目前尚无结论。


  鉴于反映企业范围涉及面广,5月7日,8718以共性诉求的形式在商办会上提出,宁波市经信委原主任、宁波市委督察专员林克宇表示这类问题税法上没有明文的规定,所以不能下定论,但给予了拟办建议:请市商务委全面了解此事,并与国税局协商,确定妥善得解决办法,并向企业反馈。


  8718平台将持续跟踪报道……


信息来源:8718信息组     作者:李炜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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