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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仑环(2014)76号
发布于 2016/4/15 16:46:00 点击量: 3227

各相关单位:

  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及北仑区财政局联合编制了《北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北仑区发改局(经信局)北仑区财政局

2014年11月17日

北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工〔2006〕183号)和《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仑政〔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和上级下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制定、项目受理、材料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资金兑现及绩效考核等过程。由区环保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扶持资料申报并进行初审,并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开展绩效评价。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兑现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五条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补助项目

   1、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项目和各类整治项目;

   2、提升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能力配套工程,包括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等;

   3、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及综合利用项目;

   4、列入省、市、区重点减排工程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治理项目;

   5、位于居民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区域性(流域)污染防治补助项目

   1、列入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区建设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

   2、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治理项目;

   3、经市级相关部门及区政府批准的有关环境功能区创建活动等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创建 “无燃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项目;

   (三)农业或农村污染防治补助项目

   1、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粪便等无害化治理项目;

   2、农村工业企业关、停后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3、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补助项目

   1、“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2、对解决区域或行业污染具有典型意义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示范工程;

   3、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革新和改造项目。

   (五)污染物“双控”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补助项目

   1、与各级环保部门实时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2、与各级环保部门实时联网的刷卡排污系统建设项目;

   3、与各级环保部门实施联网的、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全口径核查核算范围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即:中控系统)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

   4、企业端同时建有上述三种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项目。

   (六)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项目

   (七)国家和省、市政府、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及奖励项目均指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与扩建项目配套的“三同时”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环保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属于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

   项目直接投资额指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发票价税合计价额,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

   第九条第五条第(五)项之各类项目,按如下标准实施补助:

   1、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其中氨氮监测仪和分瓶采样器可全额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刷卡排污系统建设项目可全额补助;但日废水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量为准,下同)在1万吨及以上企业,刷卡排污系统建设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日废水排放量在500吨及以下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日废水排放量高于500吨、但低于1万吨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全口径核查核算范围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建设项目可全额补助;但日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及以上企业,中控系统建设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日废水排放量低于1万吨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4、企业端同时建有在线监测、刷卡排污和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等三套管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管理项目,每年可按三套系统运维费用总计的25%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高于2万元。

   第十条对属于第五条第(六)项,通过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范环境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企业,按如下标准实施奖励:

   咨询、认证费数额在3万元以下(包含)的奖励1万元;咨询认证费用为3-6万的奖励2万元;咨询认证费用为6-10万的奖励3万元;咨询认证费用为10-15万的奖励4万元;咨询认证费用为15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缴纳排污费;

   (二)项目符合本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三)申报企业具备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经济能力,并在相应年度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区环保局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区发改局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重点及申报的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拟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根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北仑区环保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委托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3)投资额内全部发票复印件;

   (4)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记账凭证复印件;

   (5)项目竣工或验收资料;

   (6)年度申报指南或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如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已按其他有关规定得到区级补助或者奖励的,不再享受环保专项资金的拨款补助。

   对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实施的奖励,仅在取得证书当年予以兑现,过期不予奖励。申请补助项目的投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应有相关文件证明。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通过后由审核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由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兑现专项资金。

   各申报企业凭补助资金文件到区环保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区环保局依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上级下拨的环保专项资金按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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