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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信息来源:海曙区政府 发布于 2015/7/30 13:39:00 点击量: 5459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扶持产业做大做强,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加大招商引资和总部经济扶持力度


  1.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租期3年以上)或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一年内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2年内给予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投资规模、区域贡献度、影响面特别大的个案项目,给予政策补助。


  2.对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补贴。根据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我区招商人员除外)当年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物质补助。


  3.扶持总部企业发展。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新引进总部三类。对被评定为优势总部企业的,给予政策扶持。


  4.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对单一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业主,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且行业集聚度较高,每幢楼宇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对商务楼宇业主给予20万元补助。对积极配合招商引资工作的楼宇单一业主或物业,1年内,新引进企业租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一次性2万元补助。


  对推动我区商务楼宇改造升级,提升辖区商务楼宇总体档次,促进商务楼宇品质优化的楼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第三方投入改造企业等改造投入给予财政补助。


  具体政策参照《关于海曙区商务楼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海政办〔2012〕132号)执行。


  二、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


  (一)鼓励信息经济发展


  5.对新引进的信息经济领域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除享受宁波电子商务城(海曙)园区政策外,凡入驻指定集聚区或楼宇的,可享受电信网络服务优惠资费价格。新引进企业自落户年度起2年内,按照其实际支付的电信网络服务费用(含宽带接入费用、IDC服务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享受的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6.对新引进的信息经济领域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研发补助。每年确定2—3个重点研发项目,按照其实际投资金额(不含硬件采购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享受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不得在两个连续年度内享受同项补助。如当年已享受国家、省、市级研发项目补助的,不再另行补助。


  7.每年评选2—3家信息经济领域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对入围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享受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得在两个连续年度内享受同项补助。


  8.对新落户我区的信息经济领域研究机构给予重点支持。与国内“985”、“211”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相关研究院所或领域内一流研究院所合作成立的研究机构,给予每家50万元的补助。


  9.对辖区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行业百强及央企等行业龙头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对辖区小微企业标的份额达到50%以上,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本地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10.对区域内新建并达到一定规模水平的公共云计算服务平台、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大数据服务、云计算和大数据解决方案研发及推广项目等信息经济基础设施给予重点扶持。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对高层次信息化人才培训、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补助。


  (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


  12.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或嵌入式软件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13.鼓励软件企业素质提升。企业新获得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3万元补助;获得CMMI3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CMMI3以上级别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的,给予10万元补助。


  14.鼓励软件企业产品研发。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按每件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数量不超过10件;企业产品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每件给予3万元补助。


  培育骨干软件企业。企业首次获得市级重点软件企业、骨干软件企业称号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企业纳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给予30万元补助。


  鼓励企业参与智慧城市建设。企业获评宁波市智慧城市应用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省级以上智慧城市建设有关评定的,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15.鼓励软件产业集聚区发展。对区内各类主体兴办的软件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经市级部门认定后,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


  16.鼓励引进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对落户我区的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由本地资本投资的软件企业,按新投资软件企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在我区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2年内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正式员工在30人以上的,在获得市级财政补助后,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三)推进节能低碳经济发展


  17.推进节能项目改造。对列入备案计划的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的,以年节能量为依据给予4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个企业(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8.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由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且列入国家补助计划的,对合同能源管理机构按有关文件给予补助。由区级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改造项目,以年节能量为依据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


  19.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产业化。对节能重点领域共性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高效节能产品项目的研发,经评审给予5万元-15万元补助。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节能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20.鼓励清洁生产。对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获评宁波市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获评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的,给予12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补足。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补助。


  21.鼓励开展能效测试。对企业自愿开展能效测试、检测、对标等项目的,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22.鼓励LED“十城万盏”项目开展。对符合要求的非政府直接投资LED节能照明应用项目,给予应用单位一定补助。


  (四)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23.培育都市产业集聚。被认定为区重点都市产业园、都市产业集聚楼宇的,按贡献度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24.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销售收入和利润增幅均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


  25.培育高成长企业。企业发展潜力好、示范作用强,且列入市级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给予10万元补助。


  26.扶持企业技改项目。由在我区纳税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施,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额占70%以上,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的技改项目,经认定,给予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2%-4%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7.推进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对2年内信息化建设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项目(包括软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投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10%-20%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28.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对企业主动导入管理咨询,重视管理创新,经认定与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按项目合作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9.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建设。企业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获评上一级称号的,给予补差补助。


  30.扶持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鼓励纳入“小升规”培育计划的小微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的,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4%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1.推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工业企业内设的工业设计部门和工业设计企业当年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32.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产品列入市级试产计划的,每项给予5000元补助,通过验收后,再给予5000元补助。


  (五)鼓励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33.鼓励工业企业应用各类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含C2C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并签署服务协议、交付服务费用的,经认定,按当年平台收取费用(不含推广费)的20%补助,多个平台可以叠加,最高不超过3万元。入驻本区平台企业的,再增加补助5000元。该条政策扶持期限为3年。


  34.鼓励企业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注册在海曙区的工业企业自建非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平台并投入运营,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含市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5.培育区级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扶持资金的,给予配套补助。


  36.提升工业企业“电商换市”水平。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培训、论坛、应用对接、课题研究、调研等活动,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三、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加大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


  37.鼓励企业参加展会、节庆等重大活动。对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国内展会、博览会或赴境内、外参加营销推广活动的,给予参展费全额补贴,每家旅游企业获得的展会补助最高5万元。对商贸企业参加各类政府指令性营销推广活动,被评为年度“十佳营销活动”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以特装、专厅形式参加展会的旅游企业给予实际装修费用的50%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内贸企业特装展位另行给予一定补助。参展商品获省级以上奖项的给予2-5万元补助。


  对参加区级重点支持境外展会的外贸(外包)企业,给予亚洲地区1万元/标摊补助,其他地区2万元/标摊补助。对参加区级重点支持境内展会的外贸(外包)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获得的境外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中小企业开拓资金或市级重点展会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参加区级政府指令性境内外展会的外贸(外包)企业及消博会、服博会特装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区级重点支持境外展会和区级指令性展会名录另行制定)。


  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购物节、旅游节等活动,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当年被评定为区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区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发展网上市场,新注册网上市场的,给予2万元补助。


  38.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当年在境外实施资源开发、并购或参股等项目的,给予5万元补助;设立办事处和一般贸易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核准中方投资额(包括当年增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及6万元补助。对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当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或劳务合作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2万元补助。


  39.鼓励扩大外经经营队伍。对当年获外经经营权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二)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40.保持出口稳定增长。当年净增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补助。新增出口实绩企业补助减半执行。


  41.当年净增进口实绩达到5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补助。新增进口实绩企业补助减半执行。


  当年新引进落户海曙区的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实绩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1万元补助;新引进外贸企业,进出口实绩达到5000万美元的,另行给予一定补助。


  促进外贸业平稳增长,扶持外贸做大做强(方案另行制定)。


  (三)优化外贸结构


  42.着力培育优质企业。外贸企业当年新获市级及以上出口品牌认定或设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万元补助。


  促进企业管理类别提升。外贸企业当年新获得一般认证或高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一定补助。


   (四)加强外贸风险防范


  43.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额在40—500万美元的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方案另行制定)。


  保障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投资风险保障平台”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方案另行制定)。


  44.鼓励企业应对贸易壁垒。外贸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的给予支出费用30%的补助,同一案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应在案件终结当年一并申报。


  (五)支持外贸人才建设


  45.鼓励开展外贸人才招聘与培训。外贸企业参加市、区政府组织的指令性省内外人才招聘活动的,省内给予5000元补助,省外给予1万元补助。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46.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设立海曙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加大对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对获得科技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


  47.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研发。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补助。企业新产品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或国家火炬、国家星火项目的,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


  48.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经认定,给予合作项目费用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


  49.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研发设计与创意服务业、技术交易及技术咨询评估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信息网络技术服务业、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等科技服务业,对获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服务业示范园和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的,给予一定补助。


  50.鼓励企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对当年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1万元补助。单家企事业单位年授权专利总数达到30件、100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提升服务绩效,对年代理辖区单位及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达30件的,给予3万元补助,每增加10件,再补助1万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51.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企业当年获评市知名、省著名、国家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当年获评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当年获评区长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创省四星级、五星级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创省级、国家级诚信市场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企业品牌指导站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52.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企业当年获评“守合同、重信用”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级(AA级)、省级(AAA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补助。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AAAA级)的,给予2万元补助;企业获评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给予1.5万元补助;获评省诚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分别给予1.5万元和1万元补助。


  企业主持制(修)订市级、省级地方标准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补助;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按项目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6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同级标准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个)。对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联合秘书处)、省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单位,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获市级、省级标准化创新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补助;对荣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对承担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服务业联盟标准指定推广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补助。


  53.鼓励企业参与认证。企业获ISO14000环保认证、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补助。


  54.推进建筑业企业品牌建设。建筑业企业当年获评区级“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补助;建筑施工企业当年获评“鲁班奖”参建的给予8万元补助;总承包施工企业当年获评“钱江杯奖”、“鲁班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总承包施工企业获评“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补助。申报通过省级、国家级工法(第一、二作者)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补助。勘察设计企业当年获评“钱江杯”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给予3万元补助。


  55.推进广告企业品牌建设。企业获评国家广告三级、二级、一级资质,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补助。企业获评省广告信用1A、2A、3A级的,分别给予3千元、1万元、1.5万元补助。企业入选国家级“广告行业百家诚信经营单位”的,给予3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56.评选海曙区“十强”突出贡献企业及突出贡献企业家、“十佳”特色优势企业及优秀企业家,相关评选标准及补助办法参照《海曙区“双十企业”评选实施办法(试行)》(海政办〔2012〕129号)执行。


  五、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引进


  (一)鼓励人才引进


  57.鼓励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经认定,给予引进人才最高100万元的创新经费资助;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获宁波市“3315计划”A类、B类、C类团队经费资助且落户我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创新创业资助。


  58.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合作。引进45周岁以下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和全国“211工程”大学全日制博士学位人才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引进人才被推荐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已获区级经费资助的,补足差额部分;对列入《海曙区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的各类全职引进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资助。


  (二)鼓励人才培养


  59.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开展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评选培育工作,对入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给予每年20万元专项资助,资助期限为3年。


  60.加大重点产业园区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产业园区企业、高校和基地培训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合作联动机制,对培训合格并被产业园区企业录用的各类人才给予最高2000元培训补贴,给予产业园区企业引进的专业人才免费提供5年人事代理服务。


  61.加强企业人才开发平台建设。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开展“海曙区企业人才工作示范基地”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发挥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作用;开展“海曙区人才创业培训基地”建设,为各类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提供培训服务;开展“海曙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示范企业”和“海曙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62.鼓励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来我区落户。经批准落户我区的人才服务机构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100%补助,经营期满一年后连续两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最高50%补助;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地区总部落户我区的,按“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人才服务机构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按创新创业经费实际资助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引才补助。


  具体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海党〔2012〕28号)执行。


  六、鼓励企业上市及金融发展


  (一)推动企业上市梯队建设


  63.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对新迁入我区注册的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投入我区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我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于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0—1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于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20万元补助。


  64.鼓励上市企业利用股权融资。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5000万元—2亿元,且80%以上用于我区再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5.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需进行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的,根据宁波市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相关意见给予一定补助。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66.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再就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经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三)鼓励担保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67.对在我区开业、运营备案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金补助;对新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实际运行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被评为市优秀信用担保机构的,给予5万元补助。


  (四)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各类债券融资


  68.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短期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每成功发行一期,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每发行成功一期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五)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


  69.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市级分公司或区域总部,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期货、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落户补助。


  70.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我区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落户补助。股权投资基金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认定,给予投资总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


  71.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困难企业帮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海曙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保险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成效明显的,给予相应补助。


  七、扶持壮大区域重点产业


  (一)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72.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进“电商换市”和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培育和引进一批平台型、骨干型电子商务企业,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和金融支持,打造电子商务强区(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73.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资源优势,不断提升传统文化产业,重视新型、创意文化产业引进和培育;加大对文化产业扶持力度,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形成;完善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壮大(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74.对发展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四大战略产业以及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四大新兴产业的项目,给予政策补助。


  (四)扶持服务外包发展


  75.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网上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商务部认证,且在岸执行额达到500万元或离岸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的,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以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认定数据为准)。


  76.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在岸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经认定开展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在岸执行额分别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补助(以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认定数据为准)。


  经认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额分别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以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认定数据为准)。


  (五)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77.物流企业当年获评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新获评市级、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或市级、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扶持智慧物流建设,对当年完成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智慧物流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扶持商贸业发展


  78.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且当年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补助。餐饮企业在我区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补助。酒家新挂牌四钻级、五钻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79.完善商圈业态布局。经区政府认定的商业、商务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补助。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我区的大型连锁企业在我区新开设的连锁门店,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每开设1家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补助。总部在我区的老字号企业在我区新设立连锁门店的,每开设1家给予2万元补助。新挂牌“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鼓励小微商贸企业发展,对企业首次纳入批发零售业规模以上统计,当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且增幅在15%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


  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开展诚信、廉洁商圈建设,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补助。


  80.发展特色商贸业。获评国家重点联系商贸功能区的,给予创建主体10万元补助。获评市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万元、5万元补助;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8万元、10万元补助。


  商贸企业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商号的,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补助。对首次引入宁波的国际知名品牌或与品牌企业开展合作经营的大型商贸企业,且引进品牌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挂牌“金鼎百货店”的,给予5万元补助。


  81.鼓励月光经济发展,设立月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扶持旅游业发展


  82.旅游景区当年获国家 3A 级、4A 级、5A 级挂牌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补助。获评市级“专项休闲旅游基地”、“休闲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10 万元补助。成功创建工业、体育、养生等省级旅游示范基地或休闲旅游新业态的,给予5万元补助;获评旅游咨询点、旅游咨询分中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补助;获评省级旅游购物点的,给予1—3万元补助;建成电子门禁系统的,给予3万元补助。景区获市级评佳评优荣誉的,给予3—5万元补助。


  83.获星级旅游饭店四星级、五星级挂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补助;获绿色旅游饭店银叶级、金叶级挂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获特色客栈四叶、五叶挂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获评省级特色文化酒店的,给予10万元补助;星级饭店获市级评佳评优荣誉的,给予1—5万元补助;星级饭店进入国内民族品牌30强的,给予10万元补助。


  84.旅行社获评省级百强、全国百强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获评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获评市级评佳评优荣誉的,给予3—5万元补助。对新引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外品牌旅行社,连续3年给予10万元补助(对旅行社招揽游客的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85.对于海曙区内各类旅游专项策划活动,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八)扶持商务服务业发展


  86.鼓励中介服务企业落户我区。对新引进的为生产、流通提供运输代理、商品经纪、外贸代理、广告代理、教育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人才职业中介等市场交易服务的中介企业,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商品检测检验、工程监理、拍卖及招投标代理等鉴证及财务服务的中介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中介企业,提供政策投资咨询、市场调查、工程勘察设计、资信评估、技术咨询、注册事务咨询等咨询策划服务的中介企业,租用(租期3年以上)或一次性购买2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一年内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2年内给予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对中介服务企业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优秀)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


  (九)扶持建筑业发展


  87.在我区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完成省外营业额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5%以上,且在我区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88.建筑业企业当年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按专业承包、总承包,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建筑咨询服务企业当年由乙级升为甲级的,给予5万元补助。


  八、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上述政策意见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经合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认定和实施。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补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补助差额部分。项目获得市级补助后,需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本意见扶持的资金视同配套,不足部分根据企业对区实际贡献情况予以安排。如市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中的政策重复,按就高标准补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三)政策一年一申报,企业当年所享受补助及市补助配套总额不超过当年对我区实际贡献(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和专利、战略性新兴企业、政府指导性参展等产业导向性强的项目除外)。享受专项补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四)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在6月底前入驻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入驻经营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


  (五)申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申报项目必须属实。若违反,不享受本政策。


  (六)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申报程序为企业申请、街道初审、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拨付给相关企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海政〔2014〕7号)文件停止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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