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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甬高科(2016)34号
信息来源: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于 2016/4/21 14:33:00 点击量: 3672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全面增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一)对在我区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具有独创性技术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软件、科技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及总部、“互联网+”等新业态领域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落户奖励


  实到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智能制造领域项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落户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并具有行政部门授予的相关资质、资格、牌照等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


  落户当年具有国家级、省市级行政部门授予的行业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落户奖励20万元、10万元。


  2、购(租)房补助


  租用区内工业厂房或办公用房的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经认定,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30%的租赁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厂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计算。(购房企业参照执行)


  3、设备补助


  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年研发、生产、检测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企业,经实地核查,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我区已注册的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具有独创性技术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软件、科技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及总部、“互联网+”等新业态领域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具有独创性技术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重点骨干企业奖励。对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实缴税收达到1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集团),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集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高成长企业奖励。对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实缴增幅20%以上的工业企业(集团),一次性奖励30万元。(若企业同时满足重点骨干企业奖励条件,可按孰高原则选择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2、科技服务业


  上规模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盈利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资质认定补助。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获得国家部委授予的资质,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市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每项给予3万元的奖励;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并购补助。吸收合并有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或并购有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后,被并购企业入驻园区的,并购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软件


  上规模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盈利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资质认定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骨干)软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通过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认证的企业,可提出最多不超过三项的资金申请,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7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软件研发项目补助。对完成软件研发且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项目,按该项目实际投入给予10%的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投入补助。对投资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建设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软件、服务器、设施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对工业、贸易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软件、服务器、设施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的6%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网络费用补助。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器托管费用按30%予以补贴。


  电子商务平台注册会员补助。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5000户、1万户的,或平台企业年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按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加入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并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的应用企业,按平台收取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


  (一)推动外贸稳定增长


  1、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当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10%,出口总额前5名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年进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5%,进口总额前5名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2、加大招商引贸力度。鼓励外来企业来我区开展进出口贸易,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外贸公司并承诺经营3年以上,且当年度进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组织的境外展会给予参展综合费补助,其中亚洲地区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其他地区每个摊位补助2万元;对企业参加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组织的境内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生产型企业和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外贸企业,自行参加广交会,报经发局备案并核实的,每个标摊给予2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最多累计补助4个展位。


  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0.5万元的补贴;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的,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1万元的补贴;参展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防范出口风险补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年度投保支出5000元以上,按实际支出20%比例进行补助;对年进出口额小于500万美元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再给予10%补助;最高均不超过20万元。


  (二)推进外资利用水平


  1、鼓励引进先进项目。对新引进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通过年终综合绩效评审,年实到外资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增资扩股和境外融资贷款。对当年新增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融资期限1年以上、融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纳入实到外资统计范围的境外贷款项目,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企业“走出去”


  1、对新批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新批在境外注册、开发境外资源、兴办生产加工企业、研发机构、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等企业,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新批项目当年汇出外汇(或实物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2、对新获外经权的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对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境外咨询业务的企业,实际完成额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


  1、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服务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上规模奖励。对当年通过商务部认定的服务贸易业务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励。


  3、服务贸易出口奖励。对当年离岸服务贸易业务执行额(以商部务网上统计数据为准)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一)对在本区发展民生类、便民类的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已经达到3家以上的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100平方米(含)以上、3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各类重点专业市场被评定为省二星级市场、省三星级市场、省四星级市场、省五星级市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经续评继续保留四、五星级的市场,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


  (一)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1、对拟境内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1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并得到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拟境外上市企业,在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对拟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确定新三板挂牌计划,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20万元奖励;主办报价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后,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3、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优选板股份公司补助60万元、成长板股份公司40万元、成长板有限公司20万元、创新板企业1万元(补助金额含市级补助);上市或者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适用简易程序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挂牌时间不足3个月的,市级不予补助,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对优选板挂牌企业予以补助5万元。


  享受奖励的挂牌企业申请享受市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的,市级挂牌奖励部分按50%折抵上市辅导和新三板挂牌补助。


  4、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挂牌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单个主体在挂牌上市前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面向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按融资额3%,面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按融资额2%,单家企业融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助金额含市级补助)。


  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其他外部投资者不包括挂牌企业的原股东(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除外)、内部员工、关联企业,以及原股东、内部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其所投资企业。


  (三 )鼓励企业创优发展


  1、企业创牌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宁波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途径)、省著名商标(商号)、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名牌、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经信委新产品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


  2、资质认定补助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首次被市场监督部门授予国家级、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家级资质、认可、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管理提升补助


  对被认定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市级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对规上工业企业,在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财务、仓储、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方面开展管理咨询项目的,按照咨询服务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20万元。


  4、标准化奖励


  对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主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同一项标准由多部分组成的,最多按照2个单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技术标准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按宁波市下达的补助金额,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对新通过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 鼓励企业提升发展


  1、信息化建设补助


  对信息化软件投资2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信息化建设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技改项目补助


  对符合区产业导向、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列入高新区技改计划、技术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验收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其中,提高生产安全性的技改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3、节能减排补助


  对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项目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对通过能源审计或电平衡、水平衡测试审核的企业(年综合等价能耗在500吨标煤以上),分别给予不高于3万元补助;对于采购《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区内实施的项目),区财政按市级补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淘汰落后产能补助


  对印染、化工、制革、电镀、不锈钢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或污染物排放量位于区前十位),主动转产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新项目,按新增投资的10%予以补助;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主动关停或转产,给予20万元补助。


  5、采购区内产品补助


  鼓励区内企业采购、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对使用单位,按采购金额的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其他


  对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各类项目,属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重点鼓励且上报时经财政局确认的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纳入区统计管理,符合区产业规划,经营期10年以上,未满10年注销、迁移、不正常经营的,相关部门将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各类政策补助。有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中企业享受的年度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不以其当年对区财政的实际贡献为限;企业申报的扶持资金总额度若超过年初预算下达的切块资金总额度,各项补助资金额度按比例下调。


  (三)本意见中税收是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当年实际入库金额计算)。


  (四)本意见第一条中新引进企业所涉购(租)房补助和设备补助,6月30日后注册企业若第一年未达到奖励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视同第一年享受奖励。


  (五)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或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视同配套。单家企业单项政策(展会补贴除外)不足1万元的不予以奖励(补助)。


  (六)街道、专业园企业,对同一项奖励条款,按专业园内优惠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专业园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涉及的购(租)房补助。


  (七)总部是指涵盖管理、研发、金融财务、销售等职能,实现或部分实现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拥有一定数量的功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科技服务业是指纳入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目录(2015年)企业。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基于Internet网络开展商务活动或提供增值服务的平台型企业。


  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应用,并以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


  (八)本意见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施行期三年。原甬高科〔2015〕34号、甬高科〔2015〕35号、甬高科〔2015〕36号、甬高科〔2015〕37号文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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