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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减负办关于印发《江东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减负办(2016)1号
发布于 2016/7/23 16:29:00 点击量: 2239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江东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江东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设立江东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照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给予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减负办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稳增促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江东区企业(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江东区企业,经区减负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企业稳增促调及转型升级需求,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享受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各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孰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第九条 各有关企业按照实际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或次年3月底前)向区减负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东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提供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税单复印件和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三)提供企业银行基本账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区减负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有关内容,审核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


  第十条 补助资金于当年7月预拨和次年4月跨年度清算方式下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 本办法由区减负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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