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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生条例正式实施 奖励假职工待遇该谁承担?
信息来源:8718信宣组 作者:唐思达 吴伟莲 发布于 2016/7/25 12:41:00 点击量: 3570



  【前情回顾】2016年1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新条例增加了30天奖励假,但对奖励假期间职工的薪资或津贴如何发放却并未说明,且该期间因尚未列入法定产假而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均表示已向省卫计委、省人社厅作了反馈,仍需等待省人大作出相关解释。


  距新条例发布已逾半年,进展究竟如何?7月21日、22日,市8718平台分别向市卫计委生育家庭发展处、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进行了咨询,均答复表示:


  目前对于30天奖励假是否享受生育津贴还未明确,仍在等待省里发布文件。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建议企业在过渡期内先预发工资,待文件下来后会再商议补助给企业的问题。


  为进一步了解该政策制定进展情况,市8718平台向省卫计委、省人社厅了解得知:目前该政策正由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牵头制拟。对于文件何时发布问题,该部门表示:尚不能明确。


  那么目前全国其他地区的规定又是如何?据市8718平台了解,去年12月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在奖励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但暂未将新增的薪资成本列入生育津贴。而今年6月,北京市人社局率先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明确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已经半年过去了,希望省里能尽快拿出政策规定,奖励假待遇问题让企业和员工的处境很尴尬,一边是说在减负,另一边我们却不得不先承担新增的薪资成本!”企业无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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