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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再需要前置证明
信息来源:8718企服中心 作者:陈颖 吴伟莲 发布于 2016/8/2 9:17:00 点击量: 5817



  “降本减负35条”第一条明确规定“……精简审批环节,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


  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咨询,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其必须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作为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可享优惠政策。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为了拿到这个“身份证”,与政府打交道少的小微企业只能东碰西撞:


  ——我们的主管部门是谁?在哪里?


  ——他们说不是我们的主管部门,怎么办?


  ——他们要是不肯开证明,怎么办?


  一圈折腾下来,“身份证”拿到了,但也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对此,5月31日,市8718平台将该共性难题流转至市财政局(采购办),请该局(办)落实“降本减负35条”,想方设法降低小微企业政策享受成本取消证明。


  市财政局(采购办)事后立即组织对县(市)区开展调查,查找问题。经过几次沟通,最终,市财政局(采购办)明确三点:


  一、全大市统一按“甬采购办[2012]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须提供其他前置证明。


  二、为预防个别采购机构未按规定执行,针对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程序问题将发一个补充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各采购机构严格执行。


  三、如有遇阻,企业可向财政部门反映,会第一时间予以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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