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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宁波市鄞州区经信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8/4 15:38:00 点击量: 26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加快我区工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工业信息化应用的奖励(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管理规范,有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积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得到充分有效应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和产业链协同能力显著增强,研发设计创新能力、生产集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列入计划的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软性投入是指项目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及培训、实施和监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网络主机系统集成等费用。

 

第七条  在企业供应链管理、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订单销售系统、成本控制、仓库管理、能源管理等环节认定一批“两化融合”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市“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考核验收,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两化融合”项目: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

 

项目竣工验收时,软件须已安装并可投入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时,若申报投资额与验收结果相差30%以上,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两化融合”示范标杆企业: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依据上级文件确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对竣工验收核查通过的项目、评选认定的示范企业、符合条件的贯标试点企业,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再由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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