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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科技局关于出台《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政策
发布于 2016/9/6 16:59:00 点击量: 1732

   一、文件名称:


  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二、出台文件依据:


  《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转型升级示范城市的决定》(余党[2013]10号)


   三、政策内容:


   一、资金安排


   市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贷款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市的年销售5000万元以下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以及具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


   三、贷款费率和额度


  1、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2、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的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的利率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


  3、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年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1.8%。


  4、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由贷款企业承担。


   四、风险承担和补偿


   1、风险承担:对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市财政承担20%,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承担80%(由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自行约定承担比例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2、风险补偿程序:企业的贷款出现风险,放贷银行应向市科技局申请启动补偿程序。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各方按合作协议确定的承担比例进行补偿。

   实施风险补偿后,对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等费用后,按原承担比例返还各方。


   五、贷款资金申请程序


   1、由市科技局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变化及时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更新。


   2、符合贷款资格的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相关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报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备案。


   六、有关说明


   1、享受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或小微企业“政保贷”政策的企业在政策享受期内不得同时享受该项政策。


   2、对于享受贷款的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技金融资助资格:


  (1)有偷税、骗税等行为已经处理的;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外,该企业二年内不得享受各项财政补助政策。


   4、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对科技金融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采用日常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5、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余科[2014]1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生效的科技金融贷款合同继续执行到合同期到期日。

   

   6、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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