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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于 2016/6/2 10:47:00 点击量: 2277

  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发〔2015〕38号),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户籍在江北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 授权专利资助额度


  (一)职务发明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 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额度


  (一)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资助。


  (二)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和30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授权专利资助申请


  (一)国内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并将资助经费发放到专利权人所在街道(镇、园区)。专利权人凭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街道(镇、园区)经济发展科(中心、局、部)办理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须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申报通知,按照申报的规定和要求,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三)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大户需提供专利申请费交纳证明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大户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发放。


  第六条 授权专利资助发放。授权专利资助实行集中发放,一般每年一到两次,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详细审核后下发。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辖区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 新认定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享受第八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资助。


  第十条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必须具有发明专利技术,且专利权在有效期内,无权属纠纷;实行定额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额度。按不超过核定后的维权费用总额40%的比例予以支持,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三)企业独立拥有该项知识产权;


  (四)该项知识产权维权已终结,并且根据判决书、处罚决定书或调解书可以确定对企业产生了积极效果;


  (五)该项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总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六)该项知识产权维权地点在国内。


  第十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


  (一)江北区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审核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维权司法佐证资料;


  (五)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申报。申报资料经所在街道、镇、园区初审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五章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二十一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辖区企业专利申请达300件且发明专利占20%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30件(发明专利占20%),再奖励1万元。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代理资助,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


  (一)江北区专利代理服务情况审核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专利代理清单;


  (四)上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每年申报一次。申报资料经所在街道、镇、园区初审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颁布的《江北区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14〕13号)和《关于规范专利授权资助经费的补充意见》(北区科技〔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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