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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科技局镇海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科(2013)35号
发布于 2016/9/7 16:48:00 点击量: 2097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六大战略”和建设“六个示范区”要求,进一步健全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作,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制定了《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镇海区人民政府与杭州银行宁波分行签订的《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战略合作协议》的精神,细化政银合作模式,缓解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区高新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镇海区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银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和担保公司的有关担保业务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由原来的分散式补助逐步转向对重点、有潜力的项目予以集中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通过设立“风险池资金”、“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担保业务补助等方式,推动担保公司和银行进行合作,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使更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二、对象及条件

  1.在镇海区注册纳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型企业、建有区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业,镇海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拥有区级以上创新团队的企业,获得国家86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的企业,获得市、区级重大(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立项的企业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及文化创意企业。特别优秀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企一议。企业需承诺在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开立结算账户。

  2.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经营稳定,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

  符合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符合一般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三、贷款金额、期限、分类、利率以及还款

  1.单个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不高于400万元,科技孵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文化创意企业不高于200万元。贷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成果产业化等投入。科技孵化企业和科技孵化器内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20%。

  2.企业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归还贷款后可重新申请续贷,且累计贷款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3.对科技金融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纳入基准利率管理的科技贷款、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的科技贷款和纳入研发、中试、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的科技贷款三类。

  (1)纳入基准利率管理的科技贷款,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通过抵押或担保获得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科技贷款。

  (2)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的科技贷款,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按《镇海区科技金融风险池资金管理操作办法》规定要求,经联审会议审核同意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并获得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科技贷款。

  (3)纳入研发、中试、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的科技贷款,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以项目研发(中试、技术推广)形式提出申请后,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后,获得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科技贷款。

  4.利息的收取及本金偿还按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的相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用由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四、贷款办理流程

  企业向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提出申请后,银行对企业进行授信调查(若有担保需求则通知担保公司参与调查)。企业与银行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企业根据贷款类型填写相关资格认定表,经所在镇(街道)、园区、银行(担保公司)盖章确认后,移送区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初审。初审通过后,根据规定要求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区科技局向银行反馈审核意见。具体办理流程见《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五、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

  补助对象包括: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担保公司、获得研发、中试、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科技贷款的企业。具体补助办法见《镇海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六、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理

  1.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贷款:

  (1)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资格的;

  (2)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3)利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4)利用贷款资金从事其他与本“风险池资金”项下贷款目的相违背的行为;

  (5)擅自改变主营业务或生产经营地址(含注册地址)。

  (6)其它影响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行为。

  2.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和担保公司应共同履行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本息的责任;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的科技贷款出现损失时,政府、银行、担保公司按《风险池资金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比例承担损失,对实际所追还资金,按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返还。

  
七、贷后管理

  1.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在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按户建立信贷档案,并建立台账,定期与区科技局和担保公司进行沟通和核对,同时按照杭州银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2.借款人应按月向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2.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杭州银行宁波镇海支行、担保公司有权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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