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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高科(2015)41号
信息来源: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于 2016/9/12 14:48:00 点击量: 2941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5年9月18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全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支持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配套、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审核、报批手续;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


  第六条 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当年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和科技诚信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的除外。


  第七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简称“科技十条”)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对符合区级配套的国家、省、市重大重点项目,按上级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的60%予以同步配套资助,剩余配套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无需验收的项目按要求给予一次性拨付;对未获得国家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资助。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示范 (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四)对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孵化器条件建设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六)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区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有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科学技术奖的非第一承担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同一奖项的区内非第一承担单位有2家以上的,奖励总额按一家计算。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七)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活动,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的2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八)对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报资料的咨询费用,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6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九)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每家3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有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对新认定的区级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有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一) 对新认定的区级创业明星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有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二)对企业参加的由区科技局组织的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十三)对接受管委会委托开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等重大专项任务的调研、论证、咨询等工作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


  (十四)对区有关部门承办的创业、创新、创意大赛和较大型的论坛、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或奖励。


  (十五)设立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资助,有关管理办理另行制订。


  (十六)设立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和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合作的重大技术需求,聚焦关键共性技术(标准、工艺)、产品(装备、品种等)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开展的研发创新项目以及在海外设立孵化器、搭建国际科技交流平台等国际合作项目,项目立项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


  设立企业科技进步贡献奖励专项,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按照其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技术先进性、成长性和对园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后,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以上两个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七)对年度R&D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企业R&D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科技十条”中的研发投入补助实施细则仍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同一家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第八条 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推荐申报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在配套资金方面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按照资金申报受理通知要求,按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所申请的项目按规定需要评审的,在报批前科技局须组织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拨款计划文件,申请人凭拨款计划文件到区科技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科技局负责跟踪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项目,并会同财政局向管委会提交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发展资金对全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一条 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推荐、立项、验收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按《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有补助(奖励)金额,不受其对区财政贡献为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三年,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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