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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奉政发(2016)318号
信息来源:奉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6/9/13 13:35:00 点击量: 224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推荐表.docx


     2.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预选企业名单.docx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深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初创企业,更好地发挥科技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期限暂定5年(2016年至2020年),每年动态选择一批科技型初创企业,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内在潜力,实现科技型初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目标。


第二章  培育扶持对象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被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方面条件:


  (一)为奉化市辖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


  (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或奉化市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六)企业在未来3年及“十三五”期间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预期将成长快速。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考核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推荐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企业全新商业模式书面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大专以上人员学历证书、研发人员名册及企业员工总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近2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七)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规划;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区域内的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育扶持办)。


  第六条  市培育扶持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对申报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核审或打分评定,择优确定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的预选企业名单,并报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经预选、审核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备案,并在我市有关媒体或奉化科技网上公布。


  第八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纳入科技型初创企业管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培育扶持政策。


  第九条  每年由市培育扶持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培育扶持企业的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研发队伍、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培育扶持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须不低于5%,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年度销售收入增速须不低于100%;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其年度销售收入增速须不低于50%;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年度销售收入增速须不低于20%。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予以培育扶持政策的兑现奖励,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暂缓有关培育扶持政策的兑现奖励,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取消培育扶持资格。


第四章  培育扶持政策


  第十条  专项资金。从2016年至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十一条  培育扶持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对企业开展的实质性研发创新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占年度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的,第一年对其超过5%以上部分给予50%的补助;次后年其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占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仍在5%以上的,对该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比上一年增长部分给予50%的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以市税务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企业,以企业当年财政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其中,增幅在15%以上至30%部分(含30%),给予50%奖励;增幅在30%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激励企业快速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且次年销售收入增幅仍不低于20%的企业,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超15%以上部分的全额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强龙工程”培育扶持,从达到年度开始,享受“强龙工程”培育扶持奖励措施。


  (四)鼓励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境内外上市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重点帮助、扶持,享受《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政策,并根据工作进程,提前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五)对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推荐申请科技创新券,用于抵用一定比例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费用;优先推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优先推荐申请科技信贷风险池非抵押、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优先推荐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在扶持期限内被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我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对其实际引入在账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跟进投资,投资成本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10%。


  (六)对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企业,在申报实施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七)优先安排要素保障。优先安排企业用水、用电、用地、用能、用人、排放等方面的需求。


  (八)实施“一企一扶”培育。对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会同企业主体,确定每家企业科技合作、人才需求、研发机构(工程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融资担保转贷、申报上级各类专项资金、上市(挂牌)、成长等专项性工作、发展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定向施策、精准帮扶。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金融办、人才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处理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


  第十三条  建立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企业信息库,加强对企业跟踪管理和运行状况监测分析,动态掌握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企业所属地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班子领导应与本区域内培育扶持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建立联系、协调、帮扶机制,积极向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企业宣传政策、帮难解困,倾力打造企业创新发展、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企业获得的年度扶持政策兑现资金须专项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市场拓展或管理提升。


  第十六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各类扶持政策和补助,如遇重复,就高享受。


  第十七条  在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培育扶持过程中,一经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取消申报认定、培育扶持资格,并追回全部已扶持兑现资金。对企业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违法被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取消当年培育扶持政策兑现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育扶持资格。


  第十八条  若上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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