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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甬高科(2014)2号
发布于 2016/9/27 11:08:00 点击量: 22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国家高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旨在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年全区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


第二章评定范围


  第五条质量奖的评定范围为全区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六条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为确保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宁波国家高新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


  第八条评审委成员由管委会、管委会有关部门领导及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等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评审办主任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局长担任。其他评审委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示评定结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管委会提请审定质量奖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修改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实施方案等意见;


  (二)聘请质量奖评审人员;


  (三)负责受理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向评审委报告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十一条质量奖评审人员,由评审办选聘,或组织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为质量奖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等负责本系统、本区域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委委员。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组织)申报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高新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和服务业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本区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所在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及高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在此标准要求下,结合我区企业(组织)质量管理和经营成果,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评审标准是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七条质量奖评定过程包括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审委审议和管委会批准。其中,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得分须在500分以上(含500分)。当年申报企业(组织)未能达到500分以上(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六章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每年度由评审办公布本年度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经所在地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办受理。评审办组织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第四章的规定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3名及以上的评审员组成,含行业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进行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办根据评审报告,取得分超过500分的前3位(不足3家的按得分超过500分的实际家数)提出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并报评审委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结合资料评审内容,再次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每家企业(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企业(组织)的评审报告,确定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并以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向获质量奖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给予每家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3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七条设立高新区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质量奖评定费用和奖励经费纳入质量发展资金专项预算。


第八章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获质量奖企业(组织)可以在其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已获质量奖荣誉,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九条获质量奖企业(组织)应坚持不断改进、持续追求卓越的内容,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组织)每年12月应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企业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获质量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九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获质量奖企业(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3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复评获奖不受名额限制,颁发奖牌、证书,但不再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质量奖评审办不定期开展对已获奖企业的跟踪回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获奖企业持续追求卓越绩效的情况。发现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核查,属实的可提请管委会批准决定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


  第三十三条承担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办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国家高新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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