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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科(2016)7号
发布于 2016/10/13 9:27:00 点击量: 1965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规范辖区众创空间的发展运营,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15号)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16日



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海曙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海曙区范围内,由政府机构、企业、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和创客企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或载体。


  本办法所称创客服务中心是指在海曙区范围内,向创客、创业团队、创客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加快将科技成果、文化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以及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


  第三条 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应围绕海曙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以创客团队为服务对象,为入孵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活动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凡在正式建立后,自愿向海曙区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并通过备案审查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均可申报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填写《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备案申请表》,申请备案的区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并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贡献。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所应为自有或者租期在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其中可供创客、创业团队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8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孵对象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众创空间应能为创客或创客团队提供基本的办公工位、免费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配备有供创客使用的各类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相关设施。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的公共服务;


  (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客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5人(个),且活跃创客或创业团队不低于50%;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七)每年举办4次以上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


  区级示范众创空间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且三年内孵化企业毕业率占比达到20%以上;


  第六条  创客服务中心应填写《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备案申请表》,申请备案的区级创客服务中心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二)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或由依托单位内设机构代为管理运营;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租赁的场地,租期须3年以上,并与区内1家以上众创空间建立正常的联系机制;


  (四)纳入注册备案的创客或创新创业爱好者不少于50人,其中活跃对象不少于50%;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活动组织、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财务管理制度等;


  (六)每年举办6次以上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辅导、项目路演等培训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管理工作遵循市场导向、鼓励培育、自愿备案、动态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进行。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的认定,实行常年备案和受理申报、分批评审认定的办法。区科技局负责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申报材料的审核、认定。


  第八条  备案或申请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工作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运营管理制度;


  (七)入驻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创客企业详细清单;


  (八)创业导师名单;


  (九)年度财务报表;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制度,重在服务功能和实际成效,主要内容包括有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获得知识产权和科技项目补助情况 、其他情况。


  第十条  坚持以绩效评估为依据,以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全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建设。对各类社会力量创办的区级示范众创空间、区级创客服务中心及相关大赛活动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一)对初次认定的区级示范众创空间,按照孵化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5000-10000平方米、3000-50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拨付,认定当年拨付40%补助资金,第二、第三年,根据众创空间工作绩效评估,合格的给予后续补助;


  (二)对初次认定的区级创客服务中心,累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初次认定后第一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第二年绩效评估合格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区级示范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资格和备案资格;


  (四)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共同联办创新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业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对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给予20%比例、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五)其他扶持政策参照《海曙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15号)执行。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应规范合理使用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天使投资等;同时也应主动承担介绍相关管理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信息以供其他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学习借鉴等义务。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区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2:海曙区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工作绩效评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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