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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镇海区实施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的通知
镇政发(2014)30号
信息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王鲁艇 发布于 2016/10/14 9:08:00 点击量: 95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我区工业强区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导向、约束、评判、奖罚”等考评、倒逼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挖潜增效,大力实施“四换三名”工程,推动工业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与节能减排,着力破解土地、能源、环境等要素制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推动全区工业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规模化、集约化新型道路。


  二、工作目标


  对工业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排序,并以排序结果为依据建立企业分类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2016年全区区属规模以上企业的亩均税收(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之和,下同)达到12万元以上,亩均销售(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年16万元/人以上,节能减排完成市定目标。


  三、评价对象


  全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2014年度仅对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进行评价,2015年度起,实际使用工业土地面积3亩及以上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当年新投产企业次年列入评价范围,其中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中的工业企业投产3年后列入评价范围。


  四、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及吨排污权税收。


  (二)指标基准设置


  按照行业不同,分为非化工类和化工类两大类设置基准值。


  1.非化工类企业


  亩均税收12万元,亩均销售5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16万元/人,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0.56吨标煤,吨排污权税收300万元/吨。


  2.化工类企业


  亩均税收15万元,亩均销售6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5万元/人,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1吨标煤,吨排污权税收200万元/吨。


  (三)指标权重设置


  亩均税收占50%、亩均销售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5%、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占10%、吨排污权税收占15%。


  (四)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评价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该项权重数的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空缺的,该项得零分,其中无污染物排放权指标的企业该项得15分。


  1.非化工类企业


  (1)亩均税收得分=当年亩均税收(万元/亩)÷12(万元/亩)×50;


  (2)亩均销售得分=当年亩均销售(万元/亩)÷500(万元/亩)×10;


  (3)全员劳动生产率得分=当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16(万元/人)×15;


  (4)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得分=0.56(吨标煤/万元)÷〔0.56(吨标煤/万元)+企业当年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10;


  (5)吨排污权税收得分=企业当年吨排污权税收(万元/吨)÷〔300(万元/吨)+企业当年吨排污权税收(万元/吨)〕×15。


  2.化工类企业


  (1)亩均税收得分=当年亩均税收(万元/亩)÷15(万元/亩)×50;


  (2)亩均销售得分=当年亩均销售(万元/亩)÷600(万元/亩)×10;


  (3)全员劳动生产率得分=当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25(万元/人)×15;


  (4)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得分=1(吨标煤/万元)÷〔1(吨标煤/万元)+企业当年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10;


  (5)吨排污权税收得分=企业当年吨排污权税收(万元/吨)÷〔200(万元/吨)+企业当年吨排污权税收(万元/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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