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及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5)5号
发布于 2016/10/20 16:54:00 点击量: 2759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及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5年5月20日



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及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设计与产业融合,推动我区时尚创意及设计产业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择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及设计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促进我区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我区统一采用“江北区+依托企业简称+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或 “江北区+依托企业简称+核心研发方向+设计创新中心”形式。江北区科技局会同江北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江北区中心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认定中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中心的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设计创新中心的主体为在江北区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设计创新中心主要适用于以工业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动漫设计等为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低于300万元,但处在纯研发阶段的企业可不作要求。


  (二)企业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原则上以科技年报数据或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1.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20万元。


  2.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


  (三)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一支相对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企业有实际研发能力的副总以上职务人员或研发部门负责人可视同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但不得少于5人。研发人员中本单位以外人员不得超过2人,且与企业有研发合作协议。


  (四)中心研究开发水平在本地区同行内处于领先地位,高度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工作,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五)企业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中心建设提供相对独立的研发用房和与中心规模相适应的用房面积;并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研发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30万元。


  (六)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建立了规范的研究开发管理制度和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区级企业设计创新中心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设计创新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能综合运用设计、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计用相关资产(包括专业软件)不少于5万元,具备自行完成或主导完成设计创新的能力。


  (二)重视设计创新工作,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能为设计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固定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具备独立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或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当年研发设计费用投入不少于20万元。


  (三)设计服务水平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必须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设计人才队伍,大专以上学历设计人员(企业有实际设计能力的副总以上职务人员或设计部门负责人可视同大专以上学历设计人员)不少于8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但不得少于5人。设计人员中本单位以外人员不得超过2人,且与企业有研发合作协议。


  (四)申请认定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设计创新产品取得了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低于300万元,但处于纯设计研发阶段的企业可不作要求。


  (五)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包含TM商标)。


  (六)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建立了规范的设计创新管理制度和设计创新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第三章  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1)或《江北区企业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江北区科技局。


  (二)江北区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由江北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部门及专家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实地审查考核。


  (三)根据实地审查考核结果,择优认定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设计创新中心,并由江北区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 励


  第八条 对认定为区级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中心依托企业为同一企业主体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资格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条 中心被相关部门取消资格后、又重新认定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0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北区科技〔200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doc


     2. 江北区企业设计创新中心申请表.doc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