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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涉外展会目录及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商务贸促(2016)35号
发布于 2016/11/11 14:52:00 点击量: 4878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关于公布2016年度涉外展会目录及扶持政策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方式:市商务委(对外贸易促进处)钱芳,电话:87178059;市财政局(工交商贸处)金贤丰,电话:87188121。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8日



关于公布2016年度涉外展会目录及扶持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优化外贸结构争创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86号)精神,参考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布2016年度展会目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5〕227号),结合宁波市商务委2016年度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经研究确定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目录(附件1-1),其中:境外重点类展会89个,境内国际性展会17个。展会项目视国际市场形势变化可适当调整。


  本目录所称涉外展会是指在境内外举办,参展商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境货物贸易展览会。分为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外重点类展会、境内国际性展会三类。


  现就鼓励宁波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出以下扶持政策措施: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1.境外自办类展会。自办类展给予全额展位费的补助,且单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展会目录另行通知。


  2.境外重点类展会。分为新兴市场展会和传统市场展会。境外重点类新兴市场展会,市财政给予展位费不高于70%的资助,单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境外重点类传统市场展会,市财政给予展位费不高于50%的资助,单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境内国际性展会。市财政给予每个展位不高于1万元的资助。


  4.涉外展会公共布展项目。经市商务委批准,对宣传宁波整体形象产生的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和宣传费等给予一定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 遇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不能正常参展,组展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市商务委报告,提出应急方案和对策措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凭票据等相关材料,向市商务委提出补助申请。


  上述第1、3、4、5条由各参展企业或组展企业根据项目进度进行申报,第2条由市商务委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企业家数、出展补助实际兑现金额三个因素分别按照30%、30%、40%确定补助金额,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请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工作重点和产业特点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会中,申请资助的展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标准展位或36平方米光地。市级及以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申请资助的展位数可扩大一倍。


  二、申报对象和要求


  1.参展企业:申请资助的参展企业限于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且组展企业限于2015年底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的涉外展会服务单位,参加市外企业组展的不得申请资助。对已享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升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资金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资助。


  2.组展企业:申请资助的组展企业限于经市商务委批准的涉外展会的公共布展项目承办单位。各组展企业须对本目录所列展会事先向有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招展计划。


  三、申报流程


  (一)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内国际性展会和公共布展项目


  1.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内国际性展会:


  由参展企业在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补助申报系统(http://czsb.nbfet.gov.cn/)注册并提出申请,打印《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展位费补助申报表》(附件1—2),会同项目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所有材料一式二份交组展企业。组展企业按每个展会项目填写《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企业清单》(附件1—3)和《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情况小结表》(附件1—4),提供由主办单位出具的展位确认书、付款凭证、展位图、参展人员的邀请函(仅指境外自办类展会),汇总本展会项目的参展企业申报材料,在展会执行结束后30日内一式二份报送市商务委(贸促处)。经市商务委受理后初审,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经审计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实施资金拨付。


  2.公共布展项目:


  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情况小结表》和《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公共布展项目补助申报表》(附件5),附市商务委批准件、布展效果图和现场照片、项目预决算报告、布展费用发票、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于展会结束30日内一式二份报市商务委(贸促处)。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由市财政局实施资金拨付。


  (二)境外重点类展会


  境外重点类展会由各地自行进行资金拨付。


  四、其他事项


  1.各组展企业要按照年度展会项目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开展业务,切实提高项目执行率,在招展、组织中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报名、收费、展品运输、布展、撤展等一系列环节上要推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加价现象。市商务委将适时开展涉外组展企业等级划分工作,制定地方标准,并作为参展企业申报资助的评价因素,推动形成涉外组展企业的良性竞争氛围。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做好参展项目资金审核工作,对以项目法申报的项目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3.加强对涉外展会的监测分析。各组展企业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本企业本年度内组织的各类展会总结和企业调查问卷等上报市商务委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作为绩效评估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将按各地资金使用绩效、操作规范性、拨付进度和本地境外参展资金安排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各地专项资金规模。对违法违规操作或兑现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切块资金规模。


  附件:1—1. 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目录

     1—2. 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展位费补助申报表

     1—3. 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企业清单

     1—4. 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情况小结表

     1—5. 2016年度宁波市涉外展会参展公共布展项目补助申报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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