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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高科(2016)58号
发布于 2016/11/17 14:44:00 点击量: 2266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有力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和特色文化资源,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发展重点,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壮大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文化产业,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2.创意引领,科技融合。加强创意设计,促进特色文化资源与现代科技有效对接、融合发展。组织文化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强文化产业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推动文化产品品质提升,拓展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空间。


  3.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职能。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完善政府扶持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特色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


  (二)发展目标


  重点实施“311工程”,即打造3个具有地域特色优势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培育10个以上知名文化企业,打造10个以上具有鲜明区域特色、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重点文化产品或品牌。到2020年,全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幅年均超20%,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达到或超过10%,文化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比重明显提高,逐步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布局发展重点文化产业。根据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做大做强影视制作(设备制造)、创意设计、文化软件服务(软件信息)、文化用品制造(广告会展),重点培育文化艺术业,努力形成4+1重点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二)实施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真做好文化项目的策划、包装和推介工作,建立文化项目库和项目动态管理机制。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三)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品牌。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打造工程,深入挖掘和开发利用区域特色文化资源,突出产业化发展导向,打造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特色文化产品品牌、文化企业品牌、文化产业品牌,提升文化软实力。


  (四)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总体策划,健全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招商推介项目库和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以境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和领军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外合作交流力度,吸引国内外文化企业到我区投资和发展。积极引进境外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鼓励境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区实施文化科技研发和服务外包。


  三、政策支持


  (一)支持文化企业落户发展


  1.开办落户补助。对新引进且实际落户本区域办公的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500万(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落户补助1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落户补助30万元。


  2.租(购)房补贴。对租用本区域内200平方米以内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文化企业,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给予100%租金补贴(最高租金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超过200平方米低于5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新落户企业购买本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园办公用房的,参照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执行,计算时间从实际办公之日起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文体产业基金扶持。建立文体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经核准备案并符合区文体产业发展导向的初创文化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从注册之年起可享受文体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扶持和奖励。(扶持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扶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民间资本建设文化产业园的积极性,根据园内企业对我区的贡献和引进具有影响力的文化企业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园区(基地)同时获得多级称号,按晋级补差原则奖励。


  3.对注册及制作均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公司或文化创意工作室,制作的影视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按照每部实际制作费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经批准依托现有厂房、楼宇改造形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经认定达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标准的,项目竣工投用后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按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土地费)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5.对新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民营专业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实际使用)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租房新办的民营专业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实际使用)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入选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1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广告企业首次实现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


  3.对文化用品企业首次实现年销售额(不含外贸出口)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


  4.对文化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补助的,给予1:1配套补助。对文化企业申报专利权,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高新〔2013〕71号)有关规定执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设计创意企业,对其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鼓励文化企业原创作品生产


  1.对以我区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且能增加我区知名度、美誉度的电视纪录片(每集15分钟以上)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最高限额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三维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电视剧(20集以上)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间减半奖励)。获得飞天奖的,每部再奖励50万元。


  4.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按每部50万元给予补助。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在全国院线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奖励15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每部奖励2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每部再奖励50万元。


  5.对出品方(含出让)在我区的原创影视作品(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等)在国内知名网站上首次刊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45分钟)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演的或赴国际交流的,按年度进行申报补助,经认定评估后,给予每年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7.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文学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在省部级以上出版机构发行,长篇小说发行量在3万册以上的,散文、诗歌集、剧本等其他类原创文学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按照出版成本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注册在我区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等新媒体领域项目,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按其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列入宁波市规划确定的重点题材和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文艺精品,图书类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的启动资金,影视类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的启动资金。对获得全国、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给予1:1配套奖励。


  (五)鼓励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合作


  1.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建筑工程、室内装饰、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等创意设计大赛,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2.鼓励文化企业举办有利促进文化企业交流,扩大我区文化产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重大会展活动,对区内企业组织承办由国家级(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部委(省级行业协会)或市级政府主办的文化会展活动,分别给予组织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3.对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获评浙江省、宁波市文化产品(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4.对注册在我区的文化经纪公司(含演出经纪、其他中介文化公司),每年举办出版、演艺等文化中介服务年营业额200万以上,按照营业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我区文化企业参加宁波市级以上组织的国内外知名文创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鼓励小微文化企业加快成长


  1.区内小微文化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2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突破5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突破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分2年兑现,各50%;企业达到更高档次奖励标准的,实施差额补助。


  2.对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50%,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万元。


  3.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按《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16〕34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服务保障


  (一)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季报制度,将文化产业统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要各方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协助和配合文化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各种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二)大力引进文化产业高端人才。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产业招商引才,对成功招引文化企业、人才落户高新区的企业和个人,参照《招商顾问(代表处)管理办法》(甬高科办〔2016〕7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对创意设计产业领军人物、创业型(创业企业)领军人才以及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等文化创意领军人物或优秀团队带项目、带资金(1000万元以上)、带技术租赁区内办公用房的,经审核,3年内免费为其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按政策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和住房政策保障。


  (三)健全文化产业人才评价激励机制。鼓励文化企业制定智力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鼓励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激励文化高端人才。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人才,根据其专业造诣、工作业绩、社会影响等,经认定,按《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试行)》(甬高科〔2016〕39号),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并经有关程序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不受单位性质和学历、资历等限制。(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培训。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经认定,每培训一名合格学员在我区创业或与我区文化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基地500元/每人的补助。


  鼓励区内文化企业定期选派人员赴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培训,经认定,凭相关证书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每人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年(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纳入区统计管理、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文化企业。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内容或本区其他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贡献额,获奖奖励除外)。对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平台或重点企业,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是近2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三是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近2年不得申报。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39号)同时停止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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