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文件精神,为重点培育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医疗器械行业在享受该文件各项政策基础上,另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对医疗器械行业的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涉及医疗器械行业的有关单位。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推进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和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以上国内外医疗器械展会。对境内参展每一标准摊位补贴不超过1万元/个;境内特展区补助不超过2万元/个。对境外参展每一标准摊位补贴不超过2万元/个,境外特展区补助不超过2.5万元/个,同一企业当年最高参展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对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医疗器械行业生产企业,以上年度该企业出口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二)引导企业加快发展,注重效益
对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所形成的实缴税费同比增幅超2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超3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超50%(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人才培养
对协会统一牵头组织实施管理咨询现场诊断(管理咨询公司须在市经信局备案),方案经市经信局认可,诊断报告符合企业实际,并有实际运用价值的,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万元;对协会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省外学术活动的,按实进行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万元。
(四)引导医疗器械行业创新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对接、市场拓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等创新项目建设,经确认给予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初审后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慈溪市医疗器械行业奖励项目申报表(附表)
2、按照企业申报奖励项目,分别提供如下附件材料:
(1)申报参展奖励:提供当年度参加国内外医疗器械展会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参展照片;
(2)申报出口奖励:提供当年、上年加盖国税出口退税章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3)申报实缴税费奖励:提供国税(地税)局出具的当年、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三税附加证明材料;
(4)申报管理创新和人才培养奖励:提供管理诊断方案、诊断报告、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省外学术活动文件或邀请函、费用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5)行业创新发展奖励:提供服务于行业发展创新工作的示范成效、相关总结及证明材料。
(二)审核奖励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
四、附则
1、已享受过市级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
2、年度实际奖励申请资金超过100万元,按同比例进行扣减;
3、实缴税费仅指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三税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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