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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5)6号
发布于 2016/12/5 14:08:00 点击量: 1019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整合区域科技资源,加大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力度,现将修改后的《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5年5月20日



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整合区域科技资源,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办〔2015〕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指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建设的向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的平台,包括科技基础条件服务平台、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


  第三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


  1.对外提供研究开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综合科技服务、应用先进技术提升传统服务业;


  2.对外提供行业信息共享,人才培训;


  3.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 申请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2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人。平台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可统筹使用的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技术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具备本条第三款装备要求;


  5.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原则上要求上一年度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且服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6.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


  7.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等。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填写《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申请书》(打印一式二份),并同时附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复印件);


  2.申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及岗位情况表;


  4.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当年最近的月度会计报表;


  5、申报单位上年度服务绩效明细表。


  第六条  由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对公共平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江北区科技局会同江北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区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第七条  经认定为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平台依托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专门负责人和职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注重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九条  江北区科技局、江北区财政局对区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实行复审制。原则上每三年一次,经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0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江北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北区科技〔200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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