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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小巨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4)15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7/1/4 11:07:00 点击量: 2828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小巨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江北区“小巨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

  

  为突出培育重点,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促进我区“小巨人”企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小巨人”企业评选,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育目标
  

  从2014年开始,我区每年动态评选不超过20家企业为“小巨人”企业,力争培育成功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小巨人”企业,促使部分企业在新兴行业中崭露头角。
  

  二、入围条件
  

  入围“小巨人”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业范围:主要以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等新兴产业为重点,兼顾其他产业中有潜在引领方向、模式新颖、成长快速的企业。
  

  2、成长性:企业在培育期间有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经营管理团队能力强;企业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培育期间工业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有一定幅度增长。
  

  3、技术创新:企业重视技术研发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支撑保障可靠;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培育期间有较大投资项目实施。
  

  4、社会责任:企业应在江北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5、入围“小巨人”企业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行业“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在全国细分行业中排名前三位,并且近5年内主持起草1项或参与起草3项以上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
  

  (2)人才“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以及宁波市“3315计划”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办的企业;入选“江北智汇人才集聚计划”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办的企业。
  

  (3)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并拥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拥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并拥有2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6、已实行“一企一策”或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在列入“小巨人”企业后,仍按原有的协议或政策执行。
  

  7、年度评选的“小巨人”企业,按照实缴税金数取前20家(不满20家以实际数为准)。
  

  三、申报及跟踪管理
  

  (一)申报材料
  

  凡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街道(镇、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江北区“小巨人”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企业前2年财务报表。
  

  4、全国细分行业排名(相关行业协会认定)
  

  5、有效发明专利复印件。
  

  6、主持(参与)起草行业标准的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二)跟踪管理
  

  1、采取各街道(镇、工业区)申报的方式,各街道(镇、工业区)根据入围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各街道(镇、工业区)汇总,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江北区发改局。
  

  2、“小巨人”企业评选由考评小组负责实施。考评小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各经济职能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根据上报的相关资料对符合参评条件企业进行评选,报区政府确认。
  

  3、“小巨人”企业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
  

  4、各街道(镇、工业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小巨人”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实施,加强对入围企业在市场开拓、投融资、上市、产业对接等方面的服务力度,促进企业高速成长。
  

  四、扶持政策
  

  1、入围“小巨人”企业实缴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2、入围“小巨人”的企业,同时入围区三十强工业企业的,按照三十强企业财政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3、加大“小巨人”企业的资源要素保障。每年区级土地统筹指标、招拍挂的工业建设用地等优先保证“小巨人”企业。工业用电、工业用水等资源要素向“小巨人”企业倾斜。
  

  4、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由区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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