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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新办发(2015)48号
发布于 2017/1/22 9:13:00 点击量: 4838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才的集聚,促进区内人才安居乐业,根据宁波市和新区有关政策,现特制定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如下:


  一、购房对象


  在新区企业(银行、电力、电信、邮政等垂直管理单位、三产税源型企业和新区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除外)工作的国内外引进的各类中高层次人才。新区企业是指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注册、缴纳税费的企业。


  人才申购人才公寓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以及创客人才、基础人才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详见附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


  (二)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内,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内。


  (三)创客人才在新区实际创业满1年;基础人才在新区实际工作满1年,且继续同新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其他层次人才,来新区实际工作且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四)在新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一户家庭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或已购买指定房源住房。


  (五)在新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


  二、房源范围


  (一)新区委属公司所持有位于世纪城内的商品房。


  (二)新区管委会推出的第一批限价房或第二批限价房。


  (三)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新人社〔2014〕56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新区范围内购买的商品房。


  (四)新区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同意的有关单位组织的团购房。


  三、资格确定


  (一)优先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直接获得人才公寓购买资格。


  (二)奖励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对年度亩均缴纳税费额前50名且有人才申报人才公寓的企业(按供地单位核算),根据其所缴纳税费总额,按比例奖励人才公寓名额,奖励名额总数不超过当期新区推出的人才公寓数的50%。在奖励名额范围内,企业可在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人才中,根据贡献大小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


  (三)抽签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在企业根据奖励名额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后,其他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进行统一抽签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


  四、补助标准及数量


  (一)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对购买指定房源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宁波市级安家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新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人才公寓购房补助(房价总额小于补助额度的按实际房价总额补助)。其中,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新人社〔2014〕56号)文件规定,在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博士,须退回已享受的贷款贴息补助且终止享受该贴息政策。


  (二)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对已购买新区第一批限价房、第二批限价房的分别提供10万元、14万元的购房补助。对购买其他房源的,提供15万元购房补助。


  (三)人才公寓数量:按照总量可控、动态确定的原则,新区财政五年累计补助人才公寓不超过1.2亿元,每期确定的人才公寓数量不超过申报人数的80%。人才公寓领导小组根据每期申购情况,确定当期推出人才公寓的数量。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复审。申购人才公寓的人才,向其所在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由企业进行资料初审,新区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二)公示。经复审,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人员,报新区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新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人才公寓购买资格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区人才公寓领导小组首先确定优先购买资格和奖励购买资格,再按照抽签办法确定其他人才购买人才公寓资格。


  (四)购房补助申报、发放。购买上述指定房源,获得人才公寓购买资格的人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购房补助申报资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由财政税务局将相应补助发放给人才本人。购房补助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申报。


  六、有关事项说明


  (一)购房补助发放期内人才层次获得提升的,补助标准不变,发放期内离开新区或人才公寓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再继续享受购房补助。


  (二)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才,新区有关部门将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助,并取消继续享受购房补助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同时取消政府各类奖励等优惠政策。


  七、附则


  (一)人才公寓企业奖励名额由新区人才公寓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受理、资格确定、审核报批等工作,财政税务局负责发放人才公寓购房补助。


  (二)实行“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按照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为五年。


  (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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