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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北区政发(2017)4号
信息来源:江北区政府办公室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7/2/6 15:41:00 点击量: 3017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业,提高我区建筑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的发挥建筑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发挥建筑业产业支撑作用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紧紧围绕“六个加快”、“双驱动四治理”战略部署,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建筑大区”目标。
   

  (二)发展目标:全区建筑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更趋合理,规模企业比重明显增加,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增强。到2020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0亿。
    

  二、继续推进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三)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继续完善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体系,积极探索鼓励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深化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鼓励企业向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引导企业多元化经营,向房地产、建材、装饰、装备制造、维护服务、大型构件、特种运输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扩大企业发展空间。积极支持和培育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中介作用。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股份制、组建集团企业等形式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做专做精”的原则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加快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步伐;鼓励企业整合各种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拓展专业领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升特级的,给予总承包企业50万元奖励;二级升一级的,给予总承包企业30万元奖励、给予专业承包企业20万元奖励。
   

  (五)建立健全考核评选机制。在全区范围内每两年评选一次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并择优推荐参加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加强科学评选及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带头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加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数量,至2018年,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评选数量达到45家,其中区建筑业龙头企业10家,建筑业骨干企业10家,建筑业“走出去”先进企业10家,优秀建筑业企业15家;评选优秀企业家2名。对新获的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除市级奖励外,我区另外分别给予每家15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的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我区另外给予每名10万元的奖励。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成长型、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工程合同、应收帐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以及股权、专利权质押等形式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帐款信用保险及抵押贷款。
   

  (七)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对承建工程项目获“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100万元的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钱江杯”的,给予主承建单位50万元的奖励。
   

  对参建工程项目获“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等同级别奖项的,给予专业承包单位50万元的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钱江杯”等的,给予专业承包单位20万元的奖励。
   

  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经理,自获奖日期起,5年内可在本区范围内同时承接二个项目。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自获奖日期起,3年内可在本区范围内同时承接二个项目;对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从获奖日期起,1年内可在本区范围内同时承接二个项目。
   

  (八)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招投标制度。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建筑业管理和发展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按市政、房建、水利、交通、城市园林绿化、拆迁、设计等专业类别,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制度,适时出台江北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加强对建筑企业的跟踪和引导,建立淘汰机制,充分发挥好本地建筑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三、服务企业,加快企业拓展市场步伐
   

  (九)政策扶持,促进建筑市场拓展。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限数量资格预审制度及各类评标办法;探索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企业、优秀企业抱团发展模式;积极推荐符合推荐资格的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参加投标;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企业在招投标中享受市级龙头、骨干、“走出去”先进企业的政策待遇。
   

  (十)充分发挥区建筑业协会作用。加强区建筑业协会建设,加强协会与建筑业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精准服务并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和壮大。鼓励成立各类协会,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抱团协作发展。
   

  (十一)不断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实施“引进来”战略。一是对新引进我区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购房经营、办公的),按照特级、一级资质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新引进注册在我区具有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一级、二级资质等级分别给予引荐者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二是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购置、租赁我区办公楼等用于办公经营场所的,按照当年企业对我区的贡献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是对新引进的相当于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合理安排适量土地,作为建筑业企业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
   

  (十二)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地市场步伐。开展“走出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活动。对被评为市级及以上“走出去”先进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区内建筑业企业年度“走出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活动,积极向市、区及有关评选机构推荐各类先进名额。鼓励区内企业积极承接区外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对本区的实际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创建诚信社会,大力推进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部门联动,开展企业信誉联评工作,会同江北区国税局、江北地税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对综合得分较高的企业给予额外的奖励,对综合得分较低的企业在享受区内各项评优评先等奖励政策时作为不良依据和参考;对在纳税信誉、农民工工资发放、行贿行为等方面发生不良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列入“黑榜”,对列入“黑榜”中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市场准入中作为不良依据和参考。
   

  建立工程建设各类担保、保险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挂钩机制,实行对各类保证金的浮动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对我区建筑业企业,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履约、质量担保中,费率参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享受信用等级上浮一级担保额度费率;对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享受市级龙头、骨干企业担保费率(2%);本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的方式。
    

  四、加强激励机制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十四)推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奖励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区人才培育、引进的相关政策。
   

  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的评价原则,对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产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筹集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09〕177号)文件相关规定列支。
   

  (十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研究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建筑工法、制订行业标准,对申报通过国家(第一、二作者)、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采用新工艺,在大型项目施工过程中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奖励10万元,在中型项目中采用BIM技术的奖励5万元。
   

  (十六)深化推进全区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促进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各项政策。对在区内承接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承接大型项目的奖励20万元,承接中型项目的奖励10万元。
   

  大力扶持新型建筑工业化衍生产业发展,对大型的构件部等生产基地,大型的辅助设备生产、租赁企业在规划、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吸引此类企业优先落户我区,促进我区的建筑业发展迎来新一轮的腾飞。
    

  五、工作要求

  (十七)强化工作职责,强化服务指导。不断强化区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时解决建筑业发展过程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将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街道(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各街道(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筑业的发展,加强建筑业发展调研,及时调整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对策和措施。积极关注外地新兴市场,帮助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区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区住建局要会同区发改、财政、金融、国税、地税等部门建立开展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和办法,引导服务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和做大做强。
   

  (十八)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设立建筑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在做大做强、创优夺杯、市场开拓、资质提升、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奖励。建立重点企业帮扶机制,建立由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扶持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搭建各职能部门交流平台,重点推介我区建筑业企业参与区外工程项目的建设。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氛围。切实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和报导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六、附则
   

  (二十)本意见所指的建筑业企业为注册地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本意见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应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
   

  (二十一)企业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意见奖励补助政策。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励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取消其申报奖励补助资格。
   

  二十二)企业当年所享受奖励补助及市级以上奖励补助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对本区实际贡献。
   

  (二十三)本意见自2017年2月24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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