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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临时用地管理实行新政策
信息来源:余姚日报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7/2/14 13:57:00 点击量: 1042

 

  从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自2月1日起,余姚市临时用地管理实行新政策。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因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临时使用土地需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宁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批准探矿权人临时用地的或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临时用地期限可以与探矿权许可期限或项目建设周期一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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