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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落实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信息来源:宁波市发改委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7/2/14 16:44:00 点击量: 678

 

  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近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210号),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主要精神如下:
  

  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二、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要求,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加大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阶梯电价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
  

  四、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各级电力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加价标准或市、县(市、区)政府明确的加价标准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五、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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