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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信息来源:新华社 作者:记者 郁琼源 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7/3/17 15:30:00 点击量: 3147


 

  财政部3月17日发布消息,将于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年为企业减费约2000亿元承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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