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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为企业支招 有效规避用工风险
信息来源:8718帮办中心 作者:王媛 发布于 2017/4/11 14:12:00 点击量: 4413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

 

  ——我们公司新招员工,打算当月就为他缴纳社保,但是原单位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关账期(23号)才去办理社保终止,以至于我们公司也无法及时办理缴纳社保手续。万一在社保中断期间出现工伤、医疗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有没有解决办法?

 

  据了解,目前企业办理社保人员新增、减少手续,有窗口办理及网上申报两种途径,最晚办理时间为每月23日。鉴于该情况很可能涉及大部分用工企业,属共性问题。3月21日,8718市平台将该问题流转至宁波市人社局,请该局明确针对原单位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出现导致员工社保中断的情况:1、员工在社保中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新单位是否承担责任?该如何处理? 2、对此造成的员工医疗保险中断,该如何处理?

 

  4月5日,宁波市人社局答复:

 

  一、关于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一)当用人单位遇到下述两种情况,可立即办理工伤备案:一是当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变更但暂时未取得社保“中止”身份,社保续保操作还无法进行时(即前一用人单位尚未办理中止手续,后一用人单位又需申报参保现象);二是当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关账期招用人员,无法进行增加人员操作时。

 

  (二)工伤备案方式:1、窗口备案。用人单位可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申窗口办理工伤备案手续。2、网上备案。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在网上为暂时未取得社保“中止”身份的人员做工伤备案。

 

  二、关于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对此答复,8718市平台仍对工伤备案效力及“零星报销”细节存在疑问,随即又联系了市人社局。该局表示:如果新单位及时办理工伤备案,则备案时间视同社保申报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可按照工伤流程处理。关于“零星报销”方式,则指的是员工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在中断缴费期间全额支付的医疗费用可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

 

  在此,8718市平台提醒各企业遇到上述情况时,请及时办理工伤备案手续,以便有效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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