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办理地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5月22日之间,向各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3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
二、核定办法
(一)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缴费基数按参加养老保险的同一缴费基数确定申报;机关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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