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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采购验货不严 出口商审查不足 侵犯“FEIL”商标获赔
——司法全力护航知识产权之商标保护二
信息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编辑:马侃侃 谭回清 发布于 2013/4/26 0:00:00 点击量: 1099

    宁波江友电子有限公司系“FEIL”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7月,太平鸟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160箱4640个冲击钻、1160箱4640个角向磨光机的插头上突出使用了“FEIL”商标,宁波江友电子有限公司向宁波海关申请扣留了该批货物并诉至海曙法院,请求判令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宁波迈瑞尔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损失100万元。


    海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海关查扣的涉案冲击电钻及角向磨光机的电源线插头上使用了与宁波江友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涉案产品虽系迈瑞尔公司从案外人采购,但如迈瑞尔公司正常验货,完全可以发现涉案货物电源线插头上的“FEIL”商标,但其未对此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太平鸟公司系涉案产品的代理出口方,其对涉案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应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

 

    一、太平鸟公司、迈瑞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

 

    二、太平鸟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三、迈瑞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解读】

 

    作为一起生产商和出口代理商侵害商标权案件,生产商和出口代理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应对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在出口贸易极为发达的地区,更应注重这一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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