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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先用权成功抗辩专利侵权诉讼
——司法全力护航知识产权之专利保护
信息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4/26 0:00:00 点击量: 1199

 

    陈高峰系专利号为ZL2011 3 0241440.3、名称为“油漆喷枪(SF-HO13A)”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宁波市康欣机电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委托相关单位对其生产的型号“Q1P-CX01-380”的涉案油漆喷枪进行GS标志认证,并于 2011年2月23日获得了德国TÜV RheinlandLGA Products Gmbh颁发的合格证书。2011年5月10日,陈高峰将其生产的型号为“Q1P-CX01-380”的共计692个涉案油漆喷枪等产品通过蛇口海关出口至土耳其。陈高峰认为宁波市康欣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Q1P-CX01-380”的油漆喷枪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诉至宁波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等。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高峰依法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Q1P-CX01-380”的被控侵权产品与陈高峰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陈高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因宁波市康欣机电有限公司在陈高峰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了本案所涉的被控侵权产品,陈高峰也无证据证明宁波市康欣机电有限公司超出了原有范围继续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故宁波市康欣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不视为侵权。遂判决:

 

    驳回原告陈高峰的诉讼请求。


 

   【解读】

 

    此案系专利侵权诉讼中运用先用权抗辩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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