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徐益闻从亚虎公司离职,之后与黄合伙从事外贸出口业务。二人利用在亚虎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资源,与亚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国外客户开展外贸出口业务,给亚虎公司造成650 061.96元经济损失。据此,江北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徐益闻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徐益闻、黄不服,提出上诉。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徐益闻、黄与亚虎公司系聘用关系,二人基于职务所获得的涉案境外客户信息,属于亚虎公司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范围,且亚虎公司与二上诉人已签订保密协议。二上诉人违反其与亚虎公司的约定及权利人亚虎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亚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如下:
一、徐益闻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解读】
亚虎公司在多年的外贸业务中积累了一批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涉案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四个法律要件,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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