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2日,温州嘉宸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宁波海关申报出口假冒“Bendix”等商标的169箱4 056件刹车片时,被宁波海关扣留并处罚。案经刑事判决认定温州嘉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被判处罚金5万元。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宁波中院。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在涉及人身安全的刹车片产品上制假售假情节恶劣等因素,判决:
温州嘉宸进出口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
【解读】
本案被告在刹车片产品上假冒原告注册商标行为虽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及刑事处罚,但并不影响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除认定司构温州嘉宸进出口有限公司成商标侵权外,更进一步认定温州嘉宸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产品上假冒原告企业名称,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通过判令温州嘉宸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极大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制裁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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