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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被冒用 商标侵权谁来赔
信息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5/2 0:00:00 点击量: 1508


    2009年8月,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申报出口的1箱180条运动短裤和6箱1 800件T恤上使用了“耐克”商标。宁波海关对此作出甬关法[2009]2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并处没收侵权货物及罚款3420元。2011年11月,金华法院在另案中委托鉴定机构对[2009]260号案件中相关原件和复印件上印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上述材料中“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红色印文与被告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认为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北仑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


    北仑法院经审理: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负有管理好本公司核销单的义务,现涉案被控侵权货物使用盖有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核销单且以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出口,应视为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为。

 

    虽经鉴定,宁波海关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当事人陈述、委托洪洋接受海关调查处理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被告公章不真实,但只能表明案外人冒用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了接受海关调查的手续,不影响本案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至于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凯顺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可另行解决。判决如下:


   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解读】


    进出口公司负有管理好本公司公章和核销单的义务,以盖有进出口公司公章的核销单且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申报出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视为进出口公司的行为,进出口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至于进出口公司和报关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双方可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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