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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纠纷频现
不规范操作、法律关系混乱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信息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贺 磊 郑益康 发布于 2013/5/9 16:28:01 点击量: 1769

 

    宁波是外贸出口大市,近年来,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各类纠纷大量涌现。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发现,生产企业、外贸公司以及出口委托人之间的不规范操作、法律关系混乱是纠纷的重要原因。

 

  2011年底,一家工艺品生产企业向法院起诉称,某外贸公司因出口美国需要,向其订购了一批产品,于当年7月开始分批次交货,并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外贸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请求判令外贸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但外贸公司否认其与原告之间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称只与这笔业务的委托人即本案中的第三人签订过出口代理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这批货物是由外贸公司出口的,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是与本案第三人订立代理协议出口这批货物的,因此,被告并非货物的直接买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费震宇介绍说,我市现有10多万名个体外贸从业人员,还有大量做外贸生意的小公司。他们在获得外商订单后,再找相关工厂生产。但他们并不具有外贸出口的经营权,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也无法办理出口退税,只能把货物委托给大的外贸公司出口。同时通过其办理出口退税事务,工厂则会根据他们的要求直接把增值税发票开给外贸公司,这种不规范的操作已成为外贸出口中的普遍现象。

 

  由于无法预知的原因,有时会出现国外客户拒付货款的意外。对此,第三人或逃避或无力赔偿,生产企业只能选择外贸公司打官司,而他们的主要依据就是开给对方的增值税发票。

 

  类似的纠纷每年会发生上百起,最后大多以工厂败诉告终,并因此蒙受损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解释说,合同主体与履行主体是有差异的,在这类案件中,工厂受委托人的指派将货物交给外贸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不能以此认定工厂与外贸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下订单的第三人,即个体外贸从业人员才是与企业形成了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

 

  去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外经贸局发出《关于规范外贸出口代理的建议》,建议出台措施,规范外贸公司的出口代理行为,改变各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假合同、法律关系混乱的状况。市外经贸局对这一建议高度重视,并于近日出台了五项措施,其中规定,外贸出口公司必须与外贸出口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出口代理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相关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对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费震宇认为,产生这类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个体外贸从业人员、一般外贸企业等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退税条件。因此,要在改革外贸经营权上有所突破,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小企业获得出口资质,使从业人员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同时,制订规章严格规范,确保出口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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