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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关于加快转型提升做实做强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县委(2013)5号
信息来源:象山县经信局 作者:编辑 方信 发布于 2013/5/23 10:15:00 点击量: 2703

 

   为全面贯彻县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工业强县攻坚年”活动,突出工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工业经济支撑作用,大力推进工业做实做强,加快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力争2013年全社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 %,规上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3%;到2015年实现全社会工业产值1000亿元,实现规上工业产值700亿元,规上企业达到600家,规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50亿元,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1%。现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壮大规模企业,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鼓励重点企业壮大,扶强扶优。继续实施重点骨干企业“两创倍增”计划和新兴优质项目帮办服务。强势型(培育)企业和列为“两创倍增”计划的企业可提出目标合同管理,实行“一厂一策”,完成目标的,享受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当年被评为潜力型、实力型、强势型(培育)的企业,且当年产销利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比增幅均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设立上台阶奖,对计税销售首次超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鼓励企业内联外合,做大做强。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扶优汰劣,鼓励县内企业开展战略重组、生产经营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品牌等优势,提升发展水平;在兼并重组、资产重组、财务规范中,经批准,对其所涉及权证变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重组过程中产生新增财力县可得部分全额奖励,集团组建成功后再给予企业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本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5位的企业,其计税销售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凭有效证明奖励20万元。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做实做优。在总部经济基地规划区内,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机构,根据企业的投资和实缴税金情况,以优惠价格安排企业总部用地,用地规模原则上在15亩以内。对设立总部的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按每平方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5年内不得转让;租赁办公营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且租期在3年以上,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新引进注册在象山而生产基地等设立在县外的企业总部,当年发生在我县计税销售50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企业落户后三年内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环比新增10%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

   4.加快规模企业培育,促产增效。安排2000万元规模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在培育现有企业上规模及招商创办规模企业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培育库中列入年度计划、符合产业导向的规模培植企业并当年实现上规模的(首次),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根据净增规模企业家数,给予镇乡(街道)每家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原三年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企业政策继续有效。被评为年度县级及以上成长之星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加大工业招商引企力度,对引进符合产业发展且投产后一年内计税销售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1亿元、5亿元企业的推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成长。安排服务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助推中小微企业成长、政策宣传、交流学习、运行监测、中小企业培育库等经费补助奖励。对完成引进、新办小微企业(当年投产或产出)县考核指标的镇乡(街道),给予5万元经费奖励。对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下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且计税销售增幅达30%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鼓励原创型企业发展,对筛选纳入县重点扶持的原创型企业,年度计税销售和实缴税金同比增幅均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6.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毕业起5年内,35周岁以下(含)的高校毕业生来象新办工业项目,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的,经县经信局创业登记认定,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补助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2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县经信局《创业登记表》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给予50万以内的风险担保支持,并给予担保费优惠。

   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企业转型提升

   7.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海洋生物、软件信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用地保障、财政奖励、贴息补助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对列入省级行业龙头骨干的企业和列入市级产业链龙头的企业及对全县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项目个案,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技术转移、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享受县扶持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补助。对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新兴产业且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审批等程序后,按实际投资额度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8.推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已供土地必须限期推进开发,超期未开发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经批准,对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实施厂房零土地改造,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补助(简易厂房不得享受)。对当年实缴税金(包括免抵调)在2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收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鼓励压缩“开发区和产业区”等闲置厂房,对压缩闲置厂房50%到-80%的奖励两区各30万元,对压缩80%以上的各奖励50万元(办法由两区另行制订)。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有序推进镇乡工业集聚点建设,对投资新建标准厂房二层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工业用地50亩及入住企业10家以上的镇乡工业集聚点,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及有条件的村级留用地建设一批适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经认定,按租赁面积给予产权者每平方每月3元的奖励。(工业集聚区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9.鼓励加大设备投入。县财政安排结构调整项目扶持资金25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引导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项目建设期限在2年内,且新增技术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条件的,单体台套分别在3万元、50万元、100万、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3%、4%、6%的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县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现有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开发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及列入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首台套的奖20万元、省级首台套奖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优秀新产品(包括最佳自主创新工业新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工业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市级工业新产品计划的每项奖0.3万元,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企业同一年度最多5只新产品可计奖。

   11.鼓励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科技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且占到销售收入2%以上的,按实予以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在补助范围内);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2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1.2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0.3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0.2万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500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元;对参与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发起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12.鼓励建设技术中心。全县重点行业中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工业产品检测中心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8%给予一次性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3.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国家级每项奖50万元,省级每项奖5万元,市级每项奖3万元(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不重复奖励)。获得区域性品牌的,对相关的行业协会,国家级奖10万元,省级奖8万元,市级奖5万元。安排50万元区域性品牌创建经费。

   三、加强企业服务管理,推动企业管理创新

   14.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免收水利基金,其实现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予以50%的补助。积极促进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发展,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公司或研发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企业加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给予全额奖励;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经批准,企业所得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的50%部分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募集资金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保障用地和用电;对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拟上市企业,优先保证生产用电;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进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县政府奖励3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县政府奖励7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6.鼓励加快人力资源建设。安排培训资金150万元,用于工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者、业务骨干的培训,研究生和EMBA毕(结)业证书获得者的奖励。鼓励引进人才,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研、技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对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个人工资薪金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其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经认定,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7.鼓励企业管理服务创新。安排500万元公共服务创新建设资金,发挥自主创新对工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完善“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推动各类工业检测中心、研发中心创建和发展,常年服务对象达到15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安排行业协会发展扶持资金50万元,用于行业课题研究、管理培训、标准起草制订、产学研合作等资源共享建设方面的经费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行业性培训基地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鼓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现代管理示范创建活动,县经信局等部门给予业务工作上的支持或辅导,并在经费上予以补助。对在县经信局立项申报的管理咨询示范项目(项目咨询费总额在5万元以上),按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20%补助给被咨询企业,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鼓励加快工业信息化建设。县财政安排470万元专项扶助资金。其中36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创建,推进企业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现代化和网络化,企业软件及配套设备单体投入达到50 万元以上,软件投入高于项目总投入的40%,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且形成信息化系统集成的项目,经认定,按软件财务支出数给予最高2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评为县标杆示范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110万元用于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注册在县内的独立核算、独立运作,服务企业在15家以上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按软件财务支出数50%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快智慧城市创建,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

   19.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县财政安排300万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扶助资金,用于软件园区建设,软件企业上规模、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补助、优秀企业与人才评选等方面奖励补助。

   20.加快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县财政安排150万元社会信息化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其中50万元用于县级信息化应用项目补助、县级信息化示范单位补助、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补助;100万元用于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补助、农村信息化示范村(镇)奖励、农村信息化设备更新维护、农村信息化薄弱村补助、信息员业务培训等方面。

   21.加大智慧城市建设培训和宣传。县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培训和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县级部门信息化项目负责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业务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另一部分用于对智慧城市建设成果宣传费支出、部门信息报送奖励等方面。

   五、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深化淘汰落后机制

   22.推进节能降耗。县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800万元。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经评审,分档次给予1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列入年度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改造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应用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对使用本县风力发电系统,并列入县安装计划的,每艘渔船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在专项资金中安排40万元,用于新农村节能项目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补助。

   23.推进节能管理。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项目实施企业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重点涉能部门予以奖励;未完成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镇(乡)街道和涉能部门取消评先资格,企业不能享受县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24.推进清洁生产。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150元/吨标准煤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列入强制清洁生产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获得市级以上环保模范工业企业(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25.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对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废弃物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最高补助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26.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县财政安排5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全社会落后产能的淘汰更新,重点用于低效高耗锅炉淘汰更新改造、S7变压器淘汰更新及其它落后产能的淘汰补助和奖励。

   六、优化工业发展环境,营造合力兴工氛围

   27.建立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工业发展环境建设,建立招商协调评审、重点项目推进、帮企解困三大工作机制,以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县涉企部门要切实加强一线调研、现场办公、政企互通、减负阳光行动等。

   28.加强用工服务。加强与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中介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相关机构沟通联系,根据引进、输送务工人员人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纳税贡献大、生产正常的企业,适当在生活用地比例上给予倾斜,允许企业建造职工宿舍。鼓励企业引进外来劳动力,经向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连续1年、按规定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的,按年末企业外来员工净增数,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奖励(新办企业减半奖励);鼓励企业积极招用本地新增劳动力或本地失业人员,经向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连续1年、按规定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的,按年末本地员工净增数,给予企业200元/人的奖励(新办企业减半奖励)。

   29.鼓励拓展市场。安排国内合作经费180万元,用于横向经济协作、市场拓展、山海协作、基地建设等工作经费补助。鼓励政府采购对列入《象山县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内的企业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要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其中模具、铸造企业自行参加境内省级以上模具、铸造展的,县财政按每个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县财政安排3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执行行业联盟标准质量要求的针织服装内销市场的拓展。

   30.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县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增加县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提供2亿元担保责任余额,专门用于规模培植企业融资担保。积极调整担保结构,不再新增“两高一资”企业贷款担保额度。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立民营担保企业,并按实际担保年新增余额的1%给予补助,新办担保企业上年实绩为零的,基数按当年实绩减半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完善企业周转基金管理,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引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31.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工业经济发展考核,每年评定年度工业发展先进镇乡(街道);推动企业梯队的考评和培育,每年评定强势型企业、实力型企业、潜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建立“工业风云榜”,评选表彰象山“县长质量奖”、 “纳税二十强”、“成长之星”、“科学发展专项先进企业”、 “工业经济服务优胜单位” ;设立“规模企业培育先进单位和个人”、“招商引企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建立“亿元企业”、“成长型企业” 俱乐部,开展“星级企业”评选、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可聘请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为政府经济顾问、邀请参与全县重大活动等,给予政治上的荣誉和关怀,营造和凝聚合力兴工、工业强县的浓厚氛围。

   附则:

   1.当年度有追究涉罪行为和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实力工程、技术创新、工业风云榜、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乡工业评价办法、节能目标考核办法、象山县总部企业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3.本意见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经信局做好本政策的解读、实施;县财政局做好政策及时兑现。

   (此件发至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中共象山县委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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