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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党发(2012)16号
信息来源:宁波中小企业网 作者:编辑 方信 发布于 2013/5/23 10:37:00 点击量: 2830

 

    为深入贯彻实业兴县、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规模上台阶、创新能力新突破、新型业态增活力,提升我县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扶优扶强,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 、实施综合实力企业评选工程。开展工业综合实力50 强企业评选计划,对当年评比入选工业综合实力50 强企业给予表彰。

 

    2 、实施百家企业成长计划。开展百家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对行业龙头企业、优质成长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实行梯队培育,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按其当年缴纳的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以上的奖励;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用电需求和加大金融、担保资金支持力度。对优质成长型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在创业基地的厂房租赁给予适当补助。行业龙头企业通过配套协作方式与本县其他工业企业开展合作经营,收购超过一定额度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3 、鼓励企业上市。对拟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进行股份制改造,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工商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全县前三家上市企业再分别给予 100万元特别奖励;对实现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县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因企业股改、规范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因素所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奖励;对本地上市企业和引入县外上市企业的个人股东大小非解禁股权和股权投资公司的税收缴纳在我县的,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企业参与股份代办转让报价系统(新三板)试点,对进入股份代办转让报价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 、加快培育工业总部经济。积极推进企业实施二三产分离,鼓励县内民营企业和引进企业在宁海发展总部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加快企业总部建设,对年销售收入10 亿元以上且税收50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10 亩;对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税收25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6亩;对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税收15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1 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3亩。企业总部大楼用地按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建造,并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奖励。

 

    二、鼓励自主创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5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每年安排2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一批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低产田改造等技改专项,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优先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微企业。对企业购置国内外先进生产、检测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列入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市级产业基地等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6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2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批准,可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对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开展县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开展县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于被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7 、鼓励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对企业组建或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研发机构,自主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县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对各类研发机构进行考评,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公告。

 

    8 、鼓励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经批准,企业当年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县科技局备案、税务部门核准,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技术投资入股,经认定,技术要素入股比例一般可达注册资本的70%。加快对宁海优势特色产业的共性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关键技术的技术创新,对列入县创业创新计划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设立宁海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列入创新资金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补助。对设立软课题计划的,给予2万元至10万元补助。对列入宁波市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给予0 . 3万元补助。对被列入宁波市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的,给予适当配套。

 

    9 、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按最高级别补足。对当年国家授权专利量超30 件、60 件和100件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发明专利授权量超10 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等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1万元和 0 . 5万元补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0.6万元、0.1万元和0.05万元补助。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配套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10 、鼓励与高校院所开展双向合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宁海联合创办提供公共服务的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身投入(不包括房产、基建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至30万元补助,对引进投入较大的重点科研院所实行“一事一议”。国内外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在宁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审核备案,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列入市级产、学、研项目的,市财政补助不足25%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参加县外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签约活动每次给予1万元的补助。

 

    11 、引导企业自主创新。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将企业开展研发创新(具体反映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作为县级财政资金对企业支持的必要条件(商贸流通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引导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设立县产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民营企业参股投资、合作投资等方式,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建立科技和金融结合协调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奖励,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2 、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每两年评选一次县长质量奖,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入围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而未获奖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安排6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或组织)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以及主持起草或参与起草国际、国家、行业(联盟)标准的予以奖励。

 

    13 、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14 、鼓励企业产品创新。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对企业新产品奖励,通过市级新产品鉴定的每只奖励2万元,新列入宁波市市级年度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每只给予0.3万元奖励。

 

    15 、加大企业品牌宣传力度。安排120万元资金,对企业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品牌宣传的,按其广告费支出给予5%以内的补助;在各卫星电视台进行品牌宣传的,按其广告费支出给予3%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品牌宣传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按有关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补助。县内企业与世界五百强、中国百强企业兼并重组,并新引进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7 、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降耗宣传等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三、培育提升新兴与传统产业,增强区域竞争能力

  

    18 、加快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提升。培育6 大新兴产业,着重支持新能源、生物医药、数控装备行业的发展;做强6 大特色产业,重点做好模具、文具、汽配三大传统产业的转型发展。鼓励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我县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充分发挥县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作用,支持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

 

    19 、鼓励专业性生产基地的发展。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产业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对开展国家级产业基地复评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对新创建国家级工业特色产业之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0 、扶持特色行业专业协会发展。每年安排专项经费80万元,鼓励协会开展区域经济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宣传特色行业、开展行业共建活动、承担政府课题等。对协会和乡镇(街道)商会新组建的互助资金会,给予适当补助。对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在县内外设立展示中心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抓大壮小扶微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做实做强

 

    21 、实施抓大壮小扶微计划。实施亿元企业培育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 亿元、10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实施小微企业上规模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上规模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其中当年销售利税率达到25%以上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实施千家企业孵化工程,培育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22 、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在宁海经济开发区、宁海湾循环经济开发区、宁海科技园区、西店滨海工业区、雪坡工业安置小区、模具城等区块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争取列入市级创业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

 

    23 、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 似5 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 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 个月。在2011 年10 月至2012 年12 月期间在近期城镇规划居住区外的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需要整体转让闲置厂房、受让企业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且该厂房难以准确核算土地成本的,经批准,土地增值税按5%核定征收。

 

    24 、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县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25 、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对我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在我县的县外担保机构(指在我县设立办事处,营业税缴纳在我县,其担保余额在5 000万元以上的)为我县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拓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其保费的50%补助给企业,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2012 年安排宁海县兴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转贷风险补助资金500万元。

 

    26 、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县财政在原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 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对贯彻国家和省、市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考核。完善《宁海县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办法》 ,突出以信贷增量和增速、“三严五禁”规定执行情况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为重点,鼓励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信贷政策,进一步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切实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政策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27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企业经批准参加县及上级政府要求组织企业参加的展会;县及上级职能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展会;经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授权,由县相关行业协会、会展公司牵头组织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展会所产生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对当年在国内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经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营销分公司、直销专卖店和直销加盟店等营销网点,每家给予0.6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加强政府采购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28 、鼓励开展国内经济合作。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推进企业参与省、市、县政府组织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接轨大上海、参与长三角、央企对接、宁波周、省内山海协作等活动。对参加省内山海协作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1万元,对参加省外经济合作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2万元。

 

    五、优化外贸结构,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29 、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度进出口额前五位的“进出口五强企业”和出口额1000 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2 % 以上前五位的“出口成长型企业”给予荣誉表彰。对代理县内产品出口的服务型外贸企业每美元给予0.02元奖励。对新引进在宁海注册的县外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60%奖励。

 

    30 、积极优化外贸结构。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进口增量奖励,对进口超过上年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内奖励。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农副加工产品、外贸企业出口本县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模具、汽配、成套设备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美元给予0.04元奖励。对经市及以上外贸等主管部门评定的研发、检测、设计和贸易预警示范点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县及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参加专业外销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具有实绩的企业,按年度付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限奖3万元。

 

    31 、支持企业境内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县及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其中对重点境外展会,根据不同市场每个摊位再补贴签证费、样品运输、报关报验和交通费等1万元至2万元。对参加其他境内外展会的,每个展位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境外展位费按核定价奖励,每个展位限补 3万元。(上述同一企业参展补贴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32 、推动企业“走出去”。对在境外新设办事处、营销网点、贸易公司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在境外创办生产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援外物资经营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在境外投资设立或收购重点项目的按经批准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境内外市场开拓及有关经贸活动。

 

    33 、帮助外贸企业减负避险。对出口企业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和资信调查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50%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参保企业发生风险,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时,按核定的实际赔付额给予5%的补贴(最高限额为10万元)。对退税托管贷款和信保质押贷款的利息给予50 %补贴。安排专项经费80万元,用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机制建设。

 

    34 、加强外经贸服务平台建设。专项安排外经贸服务、贸促工作和进出口“孵化”资金各20万元。安排开放型经济人才引进和培训专项经费40万元,对其中参加县组织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学习的企业,补贴50%的培训费。对市、县核定的进口实习基地,每家给予2万元补助。安排外经贸专业网站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10万元。

 

    六、强化招商引资,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35 、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对引进外资项目(包括一产、二产、三产)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引进单个项目外资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 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 .5%给予奖励;其中实到外资超过500 万美元的大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聘任的县级招商代理,根据委托进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36 、鼓励企业与外资合作。在外资并购民营企业时,中方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作为投资的,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 年以上、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县地方所得部分奖励给中方企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契税县地方所得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现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进行改造扩建的(列入城区规划“退二进三”改造范围和规划内近期要改造的用地除外),免缴城建配套费。对股权作价转让,其所得部分又用于在县内再投资工业企业的,享受资产并购企业同等待遇。

 

    37 、加大重大项目支持力度。对引进外资或新增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外资实到资本金达到300万美元的,按每100 万美元给予人民币25万元奖励;超过300 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其奖励标准相应递增人民币2万元;20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引进县外内资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县内现有企业(当年税金入库数超过3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 5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75万元奖励,每增加人民币1500万元,给予外资对应档次同等标准奖励,人民币3 . 1 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经县工业企业协调小组审核,对有土建内容的项目,在其开工时兑现30 % , 全部结顶时兑现30 % ,竣工验收后兑现40 % (竣工时间不得超过取得用地之日起三年);对技术改造项目待调试运行后一次性兑现。园区内企业由各园区负责兑现,园区外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兑现。

 

    38 、加大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力度。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金、银、铜奖若干名,对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 万、10 万、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评奖办法参照细则。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考核指标的县直有关部门奖励,完成实到外资考核指标的,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未完成考核指标按实到外资每100 万美元补助0.5万元。其中开发区的奖励或补助在政府专项资金中自行列支。

 

    39 、优化利用内资结构。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包括一、三产)的县外内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引进县外内资的产业范围参照外资。引进单个内资项目,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内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内资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实施返乡创业工程,鼓励在县外创业的宁海籍人士回乡创业。

 

    40 、鼓励引进县外企业。对引进符合国家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外企业,从其实现销售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七、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平台建设

 

    41 、加强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建成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产品研发、科技培训、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人才创业创新等功能为一体的科技创业平台。设立种子资金,对进入县科技创业中心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给予孵化支持。加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其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新获得国家认可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检测中心,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42 、加强科技服务工作。加强科技型企业家培养和创新型专业人才培育,每年安排科技培训经费2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专家联谊会、网上技术市场、大型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开展工作。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网上技术市场难题招标,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43 、加大力度扶持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两化融合”。对经营管理信息化、研发设计信息化、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建设,按软性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列入市级信息化重点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44 、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软件及其相关产业发展。

 

    45 .鼓励企业加强工业设计。设立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6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设计评比活动、设计成果应用示范企业的培育、产业对接项目扶持、国内外重点设计企业(机构)引进、产业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软课题研究等方面。

 

    46 、加强企业管理和人才培训。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12 。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企业经营者康健工程、经济服务部门人员知识更新三大工程,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财会人员、行业协会专业技术等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才的素质。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精细化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搭建企业家交流平台,实施“创二代”培育工程;对企业建立高校大学生实习基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宁海籍企业员工,可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享受“公租房”或人才公寓的政策。

 

    47 、设立工业企业风险专项资金和应急周转金。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工业企业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风险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

 

    48 、开展乡镇(街道)工业经济工作绩效考评。对考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49 、切实加强服务企业工作。建立健全县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和“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推动8718 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宁海县子平台的全面实施。为融资担保需要,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工业企业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50 、加强协调配合。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环保、统计、安监、商务、招商、国税、工商、检验检疫、质监、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县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附则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宁波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涉及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犯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件以及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除本意见明确规定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就高兑现。列入上级补助的项目不重复补助,就高兑现或按上级确定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本意见中的地方财政贡献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本县留成部分。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政策兑现项目由企业申报,县财政局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适时兑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招商中心、县质监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0〕42号)、《关于保增长促转型推进中小微企业稳步发展的若千意见》(宁政发〔2011〕2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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