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结算问题
简易工伤认定,由于伤情变化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如《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尚未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由受理机构将全部案卷移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如《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的,则不再进行移送案卷,用人单位可持《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医疗费用票据按规定进行结算。
四、关于加强对简易工伤认定的管理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简易工伤认定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加强对承担简易工伤认定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简易工伤认定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申请、受理、调查、认定、送达和支付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承担简易工伤认定工作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应加强领导,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场地、设备和经费,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简易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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