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工伤认定管辖问题
工伤认定管辖应按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甬劳社工伤〔200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镇海区和北仑区的,工伤认定由镇海区和北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二、有关简易工伤认定问题
(一)凡简易工伤认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调整简易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总额标准。医疗费用总额由原规定的1000元以下调整为2000元以下。
(三)调整统一简易工伤认定决定书,简易工伤认定决定书统一使用《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见附件)。
(四)简易工伤认定的专用印章,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式(如宁波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同时按承办地分号管理。简易工伤认定案卷按“谁承办,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归档管理责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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