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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府办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4号)
甬政办发(2008)264号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19193


    四、专项性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必备条件

  (1)设立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2)近2年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件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

  (1)拥有1项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应用于企业主导产品生产;

  (2)近5年主持起草1项及以上或参与起草3项及以上国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主持(参与)起草国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采用国内外先进的专利技术且其水平达到国内同行先进;

  (3)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商标);

  (4)在境外设立研发设计机构(含控股),或引进国内著名的科研院所在本市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5)近2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销售利税率、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3项指标,至少有1项指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或其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

  (6)开发的工业新产品列入市级试产计划,且前2年的新产品产值率平均在20%及以上;

  (7)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时间超过1年;

  (8)企业主导产品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第1位。

  (二)模式创新示范企业

  1.必备条件

  (1)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及以上,其中软件、模具等特殊行业企业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近2年的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件

  模式创新企业还需要具备以下其中2项条件:

  (1)自主品牌(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达70%及以上,或委托其他企业为本企业贴牌加工自主品牌(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达30%及以上;

  (2)获市级及以上重点信息化企业称号;

  (3)在本市逐步向研发、管理、营销等总部型经济方向发展,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4)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获市长质量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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