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府办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4号)
甬政办发(2008)264号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19063


  (三)创业发展示范企业

  1.必备条件

  (1)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亿元;

  (2)企业成立时间在10年以内;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件

  创业发展示范企业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在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以上;

  (2)近2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销售利税率、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3项指标,至少有1项指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或其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速度的1.5倍及以上;

  (3)产品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且产品产销规模居全市同行的前5位;

  (4)获得风险投资公司的资助或资金注入;

  (5)通过产品转型、产业链延伸等,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及以上,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或利税率比原产业高1 倍及以上。

  (四)节能降耗示范企业

  企业至少需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4项:

  1.企业重点耗能设备或装置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2.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近2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后3年节能减排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3.单位产品对标能耗水平低于国家标准10%以上,或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近2年节能、清洁生产投入资金年均增长10%以上;

  5.计量统计标准规范。

  (五)公共技术服务示范企业

  1.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且从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中介担保、科技咨询、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

  2.上年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数量在100家以上,或年服务人次在3000人次以上;

  3.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数量、质量、能力等居全市同行前5位。

  从事研发设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条件。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