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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府办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4号)
甬政办发(2008)264号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19181


  五、申报、认定、公布

  (一)组织申报。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有关申报信息;企业向属地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企业不得同时申报综合性示范企业和专项性示范企业;如申报专项性示范企业的,最多可同时申报两类。企业可选择集团公司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申报,但不能有多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申报。已获专项性示范企业称号的,可从下一年度起升级申报综合性示范企业。

  (二)审核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分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三)公示公布。市经委在市主要媒体和市经委网站(www.nbec.gov.cn)上公示示范企业的建议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发文认定公布。

  六、扶持和管理

  (一)市财政各类扶持资金,以及土地、资金、水电、教育培训等资源,优先向示范企业倾斜。

  (二)设立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企业奖励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2400万元,共5年,实行滚动使用。对综合性示范企业和专项性示范企业,每家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奖励资金;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3的比例分担奖金。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创业创新活动。

  (三)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对第一次获得各类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先给予50%的奖励资金。3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复评合格的,继续给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50%的奖励。

  (四)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五)建立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示范企业要定期向市经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发展中的有关信息。

  (六)建立示范企业梯队培育制度。各地要大力培育本地各类示范企业梯队,并择优向市级进行推荐。

  七、其它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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