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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08]168号)
甬财政工(2008)168号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97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甬党[2007]24号)和《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79号)文件精神,加速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升装备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设立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产业资金)。为规范装备产业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以上装备产业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的研发攻关、技术进步、龙头企业及产业链等扶持。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宁波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装备制造企业。

    (二)符合我市《关于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的重点装备产业,即:关键及成套设备;数控装备;船舶修造;新型仪器仪表;节能环保设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专用设备;物流设备;模具;机电设备及机械基础件的研发或生产企业。

    (三)企业(项目)的节能和环保不符合各级政府相关要求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三条 支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推进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速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

    (二)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扶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增加值率高的优势行业。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四个一批”企业,即发展一批重点行业、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培育一批重点产品、打造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推进全市装备制造业逐步向技术自主化、制造集约化、装备成套化、产品品牌化、产业集聚化、市场国际化发展。

    (四)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四条 支持项目(企业)和补助方式

    (一)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对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联合攻关,优先支持解决装备制造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技术瓶颈。

    (二)科技研发。根据《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甬科计[2008]12号),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重点资助装备制造企业的研发活动。

    (三)首台(套)产品。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装备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和填补产业空白项目。对列入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按其项目的关键设备实际投资额(包括技术转让和检测装备投入)给予8%的补助,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之内。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五)重点龙头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技术水平、行业地位、发展前景等因素,建立动态的装备制造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制度。经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给予科技研发资助和技术进步项目补助;同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速度、税收贡献、创新投入、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产业带动、科学发展等实行综合考评,评出若干名年度优秀重点龙头企业,政府每年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和综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六)产业链培育。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提高宁波产品的配套率,延长产业链。对为重点龙头企业配套而实施提高质量、增加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限宁波地区),经认定后优先列入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技术进步计划,享受政策补助。推进装备产业集聚区建设,建立装备产业集聚区的考核机制。装备产业集聚区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第(二)类和第(四)类项目的补助,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

    (一)第四条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企业),由市科技局牵头;其余政策由市经委牵头。对上述扶持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会商市财政局,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资助文件等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和查询。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址(www.nbec.gov.cn),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网址(www.nbsti.gov.cn)。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职能分工,经属地经委系统和科技系统、财政局审核推荐后,分类上报。

    (三)市经委和市科技局要建立装备制造业专家库,按照“专业对口、相互支撑”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由市经委和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工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或补助金额。

    第六条 资金下达

    列入计划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属地经发局或科技局、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由市经委和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工,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并下达补助资金文件,企业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企业)实行中止机制。对项目(企业)无正当原因达不到审报时提出的目标要求的,由市经委和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工,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向企业下发扶持政策中止通知。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政府资金补助的资格。

    (二)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定期向上级机关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报告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装备产业资金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绩效评价

    市经委和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工,会同市财政局对装备产业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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