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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09]61号)
甬科合(2009)61号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42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作和交易,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及市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在每年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2000万元,其中1900万元用于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补助,100万元用于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
  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申报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属技术实施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可享受科技研发经费补助的企业不属本办法补助范围;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科技发展规划;
  (三)项目合作单位必须是在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上注册的市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单位会员,技术交易双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四)技术合作和交易必须在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上实现对接成交,并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了技术合同;
  (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第六条 申报技术攻关类项目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二)有明确的研究内容和具体的技术指标;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
  (四)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合同约定支付给合作方的研发费不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并已支付研发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单个成交项目已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应累计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技术攻关类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未获得技术攻关类项目立项的次年可申报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
  第九条 申报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表;
  (二)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五)网上技术市场备案登记证明。
  申报技术攻关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受理时需查验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同时将《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表》上传至“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相关栏目。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立项评审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规定执行。单个项目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补助。补助额度根据成交项目的技术交易额按比例确定,补助比例具体根据年度专项经费的可用额度及当年度提出补助申请的成交项目技术交易总额确定,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各县(市)区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市本级项目经费须按1:1比例予以配套。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主动设计的网上技术市场招标项目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和《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甬科计〔2009〕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
http://www.nbcxy.gov.cn)成交的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
  技术咨询类、技术服务类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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