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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2010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0]1号)
甬鄞党(2010)1号号
发布于 2010/11/15 0:00:00 点击量: 44811


    二、2010年科技创新政策

    (一)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的研发投入额不受50万元的限制。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建立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同一研发机构的资助实行就高补差)。

    3、继续实施“双十工程”扶持计划。每年择优确定十个涉及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和十家高新技术重点企业、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4、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根据要求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补助10万元。

    5、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区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给予不高于1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列入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但上级未给予经费资助的,区科技经费给予国家级每家10万元、市级每家5万元的补助。

    6、实施科学技术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三等奖奖励50万元(同一奖项的区级奖励经费实行就高补差)。设立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2万元。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励20万元。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

    7、积极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8、改善科技创业投融资环境。对在我区新注册建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在我区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区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分别给予创办资助、投资贴息和损失补助。

    9、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加大软件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软件集聚区建设,对软件企业引进落户、软件研发、资质提升和人才培养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按照甬鄞党〔2008〕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增强产学研创新合力

    10、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各种方式的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合作,对于双方达成的技术引进(开发)并拥有成果所有权的项目,经市级立项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经区级立项的,可按所支付的引进(开发)费用的10%-4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以镇乡(街道)、园区(中心)为单位组织开展科技合作采购洽谈活动,并按其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给予5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

    1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12、健全专利管理与保护机制。对列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各级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50%的经费资助;对列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企业的资助不重复计算)。鼓励企业境内外专利维权,对其维权所产生的费用给予30%资助,单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建立预警机制、建立专利数据库等有关的专利保护和运用工作。

    13、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利用自主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经立项认定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14、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创新载体。对以企业为主体、并独立注册的共建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根据其筹建期间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按企业实际投入额,给予不高于30%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5、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投入、多种形式的独建或联建服务机构和平台,经上级认定的给予相应资金配套,区级认定的每家补助10-50万元。

    16、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支持各种力量兴办和参与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给予启动经费资助、租金减免、创收补贴等优惠。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创新环境

    17、大力引进各类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力度,设立海外引智引才联络站,鼓励资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高新技术人才智力交流会;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由区财政按不低于市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强化以产业发展项目整体招聘紧缺人才,对引才成功单位予以适当的补助。鼓励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积极推荐企业参评国家、省市创新团队,对于获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继续给予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科研经费补助;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已有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情况下,每新增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当年一次性资助5万元。

    18、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柔性引进力度。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完善柔性引才综合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及时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智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按规定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居民在子女就学、职称申报等方面同等待遇;柔性引进人才与单位签定协议的,根据其在我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对于获得市以上立项的国外智力项目,由区财政按上级资助经费不高于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19、加速培养紧缺高层次人才。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内外培训研修和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予以资助;继续在我区企业中选送20名左右中青年技术骨干到高校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速度,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报考国际项目管理人员认证(PMP)、国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IPMA),参加相关培训,给予30%培训费资助,凭证书给予50%的考试费用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其他国际认可的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设立各行业的企事业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短期培训,费用较大的,一般给予不超过培训总费用20%的资助,对企事业培训基地吸收同行业对外开展培训的,适当增加资助比例,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加大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基地建设力度,对完成培训及落户鄞州指标的基地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20、鼓励人才中介机构落户我区。对落户我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每家5-10万元的落户补助;对在我区注册纳税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2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经区人事部门认定,给予每人1000-20000元不等的补助。

    21、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智力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智力项目、顾问聘请、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对经区人事部门核准的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到企业解决技术项目难题的,予以适当补助交通费用和生活费用;引导企业创建教授(专家)工作室,邀请专家教授与企业开展长期稳定的人才智力合作,根据工作时间及开展情况,予以适当的工作经费资助。完善研究生暑期实践活动,同重点高校建立研究生实习基地,拓展研究生实习的深度和广度,对到企业实习的高学历人才,每月给予博士1200元、硕士800元的实习补助费,由区人事局按月发放。

    22、完善高层次紧缺人才激励机制。继续对符合鄞人〔2007〕19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区财政发放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对引进在企业工作的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硕士学历以上的在职人员,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新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的人员奖励3万元,进入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2万元。新评选为省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新取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奖励5万元。继续设立镇乡(街道)引进高素质人才奖,加强人才工作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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