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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科技与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09〕202号)
鄞政办发(2009)202号号
发布于 2010/11/18 0:00:00 点击量: 7782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科技与信息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科技与信息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科技与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科技与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以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代理)、技术交易等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的科技服务企业;

    (二)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以信息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系统集成、互联网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的信息技术企业;

    (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等高级软件人才。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1.对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含)以上,在我区购置商务用房(自有场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财务独立核算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办科技服务企业,经营期满一年后,经评估认定,给予注册资金10%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行业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实行“一企一策”。

    2.被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建立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经考核评估列入前10名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资助。凭相关批文兑现,同一研发机构的资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且配套软硬件投入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投入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加快软件产业发展

    1.对新落户我区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经登记认定为软件产品的,每件补助1万元。凭营业执照、有效的“双软认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兑现。
    2.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研发机构且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办公用房租赁补助、购置补助与企业落户补助按市级要求给予相应配套。
    3.新落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认定软件企业,其实际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30%的租金补助(已享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优惠政策的除外)。凭营业执照、有效的“双软认定”证 书、落户协议、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兑现。
    4.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引进一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补助;每引进一家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等企业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给予5万元补助,上述几项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批文、引进企业营业执照、有效的“双软认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兑现,同一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新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奖励4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新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35万元。凭相关批文、有效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兑现。
    6.对列入市级及以上软件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的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项目,按上级补助的50%给予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如上级对配套有规定的则按要求执行,如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科技项目补助的则实行差额补足)。凭相关批文兑现。
    7.软件企业当年科技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审核后,按年平均补贴率给予补贴,每家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度已享受过政府其它优惠政策的,实行差额补贴)。
    8.经认定的区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按其上年度个人工薪收入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高级软件人才补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区级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由区科技局另行制订)
    9.对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办有明显产业带动作用的软件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三、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机构为宁波市软件行业协会;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为区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企业,按实际约定给予补助,并纳入相关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际约定与本细则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叠的,如无特殊约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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