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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负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09〕35号)
慈政办发(2009)35号号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513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宁波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负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负方式: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二、减负对象:当年度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补助标准

  (一)对当年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财政分档补助:

  1.当年度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对其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

  2.当年度财政贡献额2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对其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财政给予40%的补助;

  3.当年度财政贡献额300万元以上的,对其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二)当年度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和旅游企业,对其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财政给予40%的补助。杭州湾新区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其年度土地使用税减负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当年度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对其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

  (四)投资项目新征用土地并在计划建设期内动工的企业,对其新征用土地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四、本减负政策自200911日起施行,暂定一年。同时,《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865号)、《关于扩大投资改善民生支持企业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889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奖励政策不再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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