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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慈溪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09〕36号)
慈政办发(2009)36号号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676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慈溪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9年慈溪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政扶持办法

  为促进全市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担保公司扩大业务领域,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业务,根据市政府《关于扩大投资改善民生支持企业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88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总额:按年有效担保金额1%补助标准,核定补助总额为1200万元。

  二、补助对象:符合《慈溪市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农业担保公司在1000万元以上的)、年日均担保金额超过注册资本3倍的(农业担保公司“三农”担保占比30%以上),依法合规经营,并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备案的担保公司。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年日均“三农”担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方可享受补助。

  三、根据担保对象按不同年率给予补助:

  (一)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每月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报表的中小工业企业(具体对象由市经济发展局审定)和三产企业(具体对象由市贸易粮食局审定)按年1%计算模拟补助额;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产品获省级以上名牌企业、列入市循环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的企业及经国家、省认证的绿色工业企业按年1.5%计算模拟补助额;

  (三)农户、农村家庭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购销大户、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农资经营企业等涉农企业按年2%计算模拟补助额。

  四、补助资金发放实行上封顶、下不保底。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公司实绩计算的模拟补助总额小于政府核定的补助额时,按模拟补助总额进行补助。如模拟补助总额大于政府核定的补助额,则以担保公司的模拟额所占比例确定实际风险补助金。

  计入补助额的担保业务费率必须低于1.2‰的标准,不得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保证金。

  五、资金拨付程序。各担保公司每年115日前持相关材料向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转市相关部门核查并提出意见后,牵头召开由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市贸易粮食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补助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牵头做好对担保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规范担保公司的执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对压缩担保额度,造成一定后果的担保公司和有其他违规经营情况的担保公司,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的资格。

  七、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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