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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34号)
慈政办发(2010)34号号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484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慈溪市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为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农业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等小额贷款业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09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小额贷款风险基金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3000万元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地方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助。

  第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为本年度内地方金融机构发放的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下的下列各类贷款:

  1.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2.农业小额信用贷款。按市人民银行农业贷款统计口径中的无担保信用贷款。

  3.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按市人民银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向四类人员发放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贷款的补偿对象为发放此类贷款的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按金融机构发放的满足条件贷款余额的1%确定。

  第五条 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申报。对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金融机构在分类汇总后向市金融办申报。申报时间在每年115日前。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持相关材料直接向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市人民银行、财政局等部门现场核实,提出补偿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意见直接拨付给列入补偿范围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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