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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文化商务区总部经济区块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09〕49号)
慈政办发(2009)49号号
发布于 2010/11/24 0:00:00 点击量: 699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文化商务区总部经济区块开发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慈溪市文化商务区总部经济区块开发建设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发挥文化商务区的辐射带动功能,现就文化商务区总部经济区块开发建设制定本政策。


  一、区块范围


  市文化商务区位于新城大道东侧,北三环北侧,中横线南侧,新城河东岸。总部经济区块位于文化商务区西侧,毗邻新城大道,规划建设21幢总部大楼,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


  二、开发类型

  (一)独立开发:企业独立整体开发建设总部经济区块总部大楼。

  (二)组团开发:企业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组团参与总部经济区块总部大楼开发建设。

  三、开发申请方式

  有意向开发总部经济区块的企业须向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独立开发类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组团开发类的由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遵守本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供地方式

  总部经济区块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前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地下空间、建筑后退等。

  五、出让起始价

  独立开发类的总部大楼楼面出让起始价为1000/平方米;组团开发类的总部大楼楼面出让起始价为1100/平方米。

  六、开发建设奖励办法

  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在出让地价的基础上(下同)奖励100/平方米;按规定时间结顶的,奖励100/平方米;按规定时间通过竣工验收的,奖励100/平方米;建筑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等级,奖励50/平方米;外墙立面(材质、色彩、风格)达到规划要求的,奖励50/平方米。

  七、出售转让规定

  (一)总部大楼开发原则上以自用为主,在不违反约定的功能、结构、外立面的情况下允许出售:

  1.独立开发的,出售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0%

  2.组团开发的,参与企业自用面积不得少于一层且出售面积不得超过其分摊部分面积的50%

  3.对外出售单位面积在同一楼层的不得少于半个楼层。

  4.裙房和底层一般不得出售。

  (二)总部大楼建成交付后,开发企业如转让自用部分产权,须补缴大配套(按当时同类地段商业用房市场评估地价与受让时地价的差额计算)后方可转让。
  八、开发企业产权登记

  经确认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并经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企业以法人名义进行产权登记。

  九、入驻企业认定

  本政策所称入驻文化商务区总部经济区块的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在本市,符合总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且税收汇缴在本市的企业。

  十、扶持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一)奖励年限:营业纳税年度起三年。

  (二)奖励基数:当年度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奖励标准:年纳税总额超1000万元的,奖励基数的80%;年纳税总额超600万元的,奖励基数的60%;年纳税总额超400万元的,奖励基数的40%;年纳税总额超200万元的,奖励基数的20%

  当年新营业纳税企业,按上述标准的70%奖励。

  十一、监督管理

  文化商务区总部经济区块的管理工作由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投资主体须接受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单体项目在符合城市设计导则和出让条件的基础上,经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规划局审核同意,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设计和施工。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十二、其他事项

  引进综合排名国内500强以上企业、金融机构和市外重大税源项目,相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文由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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